第五十六章 大本营组建 (8 / 8)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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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章 大本营组建 (8 / 8)
        授予帝国公民,授予标准: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或相应学科有相当建树。人文类含国文、经史、哲理、艺术、竞技诸科。

        一等为金质,羽饰镶钻石。

        二等为银质,羽饰镶蓝宝石。

        三等为铜质,羽饰镶红宝石。

        第四条:非帝国公民对帝国建设有相当功绩。可经总理大臣明令授予相应之文职勋赏。

        第五条:以上勋奖章由帝国总理府以明令授予,并附相应证书、赏金、封号等。

        第六条: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各部次官报请帝国总理府审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勋奖章授予人员之名单由帝国总理府备案注册。

        第七条:金质麒麟勋章、金质玄武勋章、金质朱雀勋章由皇帝陛下亲自授予,银质麒麟勋章、银质玄武勋章、银质朱雀勋章由帝国总理大臣授予,铜质麒麟勋章、铜质玄武勋章、铜质朱雀勋章由各部次官授予。

        第八条:初授玄武勋章及朱雀勋章应由最低等开始。

        第九条:勋奖章之佩戴方式依以下规定麒麟勋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次之玄武勋章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朱雀勋章佩於右胸按等级高低由右至左。

        第十条:勋奖章之剥夺:有以下情形者须缴销所获之勋奖章壹:犯上作乱者贰:欺瞒作假者叁:文过饰非者肆:经民事法庭判定剥夺帝国公民权者此四种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剥夺所获之勋奖章。

        第十一条:获勋奖章者其所获之勋奖章为个人所有,不得继承、转赠、出借、抵押及出售,违者将处以重罚,佩戴他人所获之勋奖章者亦处以重罚。

        本条例自光绪二十一年一月一日(01/01/1895)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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