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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yydai同人之中美商约 (2 / 3)
2、两国互派大使及领事。
两国在各自首都派常驻大使一名,随员人数根据双方对等原则,由两国友好(注:英文本没有“友好”一词)协商而定。
大使有权觐见对方国家元首。美国大使觐见中国皇帝,行鞠躬礼,称“陛下”(YourMajesty)。中国大使觐见美国总统,行握手礼,称“阁下”(YourExcellency)。(注:美国原要求PresidentSahib,被张志高愤怒拒绝,可惜国人没几个注意,一股脑狂骂他“美国人不用磕头”的“丧权辱国”。可怜的外交家!)
3、两国互设大使馆。
两国在各自首都提供长宽各不小于100公尺的土地面积,作为该国大使馆的馆址。该土地的迁徙费用由土地提供国承担,并承诺免费向大使馆提供水、电和煤气供应。该土地上大使馆的建设费用由大使派出国承担,但土地提供国应提供建筑方面的方便。
大使馆内部土地视为大使派出国领土。大使馆可拥有大使派出国武装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其人数上限由两国友好(注:英文本没有“友好”一词)协商而定。
4、两国互派领事,设领事馆。
两国经协商,按照对等原则,可在对方口岸及城市派驻领事一人及随员若干,建领事馆。土地提供国提供的领事馆土地的长宽均不小于30公尺,其他条款比照大使馆。
(在《细则》中规定,领事馆土地中心点距离该城市市政府所在地不得大于5000公尺;大使馆土地中心点距离该国中央政府所在地不得大于10000公尺)
5、两国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
大使暨领事在对方国土内享受外交豁免权。两国承诺不进行敌意侦查(注:英文版本是“nospyaction”)。
6、两国建立外交通报制度。
两国承诺在发生以下事务时,由其外交部门在24小时内向对方大使通报:
a.颁布新宪法或全国性法律,及通过非立法程序对宪法或全国性法律进行的修改。
b.政府颁布的全国性法规。
c.向第三国宣战及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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