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7 / 1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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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7 / 14)
        〔三〕凡年龄不满30岁,成为帝国公民不满10年,在一省当选时不是该省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四〕帝国总理大臣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五〕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帝国总理大臣缺席或行使帝国皇帝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六〕唯参议院有审判弹劾案之权。为此目的而开庭时,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不含2/3)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七〕弹劾案的判决,以免职和剥夺担任及享有帝国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报酬的职务之资格为限。但被定有罪者,仍得依法受起诉、审理、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一〕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与方式,在各省由该省议会规定。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二〕国会每年应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行规定日期,会议在公历第一个法定工作日开始,到农历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之前休会。

        第五款

        〔一〕参众两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每院议员出席人数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延期开会,并有权按本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二〕参众两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经2/3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三〕参众两院都应保存本院议事录,并随时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和反对,如出席议员中有1/5的人提出要求,亦应载入本院议事录中。

        〔四〕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迁移到两院举行集会以外的其他任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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