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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宪法草案 (14 / 14)
第一款
国会在两院各有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又如有各省三分之二省议会提出请求,亦应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之三省议会或四分之三省制宪会议的批准、皇帝的签署和总理大臣的副署,即实际成为本宪法之一部分而发生效力;具体采用这两种批准方式中的哪一种,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
第二款
任何一省,未经其同意,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其权不得被剥夺。
第三款
本宪法正式通过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帝国仍然有效。
第四款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帝国法律,以及根据帝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
第五款
帝国皇帝、帝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各省省议会议员、帝国总理、帝国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以及藩属国家当局,均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第六款
关于本宪法的最高解释权,在帝国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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