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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帝国勋赏条例 (3 / 7)
第三条:忠勇勋章,为星章,以白虎扑击为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作战果敢,克敌制胜者。
一等为金质,刻字忠勇壹等。
二等为银质,刻字忠勇贰等。
第四条:伤残奖章,为圆章,以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两等。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英勇奋战,光荣伤残。
一等为金质,授予三次伤残以上或阵亡之将士。
二等为银质,授予一次或两次伤残之将士。
第五条:优等服役奖章,为圆章,以长枪利剑交叉为图记。分三等。
授予帝**人,授予标准为:服役考核良好者。
一等为金质,授予服役十五年及以上之帝**人。
二等为银质,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年之帝**人。
三等为铜质,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人。
第六条:朝日靖难奖章,为盾章,以青龙踏日为图记。不分等级。银质,龙眼镶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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