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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 (1 / 23)
唐代官制又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
1.中央官制有:
一、宰相制度:
《旧五代史;职官志》:“自隋唐以来,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无职事,自非亲
王不恒置,于宰臣为加官,无单置者。”真宰相为三省长官:尚书令、仆射,侍中、中书
令。太宗以后以其他官职加“参知政事”、“参知机密”之类名号预宰相之事,后多出一
“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名号同知宰相之事,后又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固定的宰相
名号。资历最浅者为“同平章事”。开元十一年(723),张说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诸
宰相中有一秉笔者,称为“执政事笔”,为首席。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
、司徒、司空。皆为正一品。《唐六典》卷一:“三师非道德崇重则不居其位,无其人则
阙之,故近代以来多为赠官,皇朝因之。其或亲王拜者,存其名位耳。”唐代宰相或藩镇
代三公之职,以太尉为最重(上公)。功臣可授太傅、太保,太尉只为赠官。《春明退朝
录》载节度使加官,皆自检校太傅升太尉,太尉迁太师。使相:出使在外挂职宰相者。安
史之乱后,节度使带宰相职大增。后来表示地位和级别,与宰相职事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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