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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一章 检察官的救赎 (2 / 4)
        在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里,是如此描述这个生母的溺婴经历和动机的:“周模英因其小女儿自2005年7月初起生病,多次带小女儿求治未愈。在此期间,周模英又觉得丈夫对自己和生病的小女儿漠不关心,由此产生怨恨情绪,同年7月20日凌晨三时许,因小女儿发高烧哭闹不止,周遂在其租住的天河区车陂村江夏大街的大院里,把小女儿投进河涌里,造成溺水死亡。”

        该案公诉阶段的承办人,广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的检察官杨斌,在一审时当庭发表的公诉词里,如此痛切地描述自己的心情:“这是一个非常漂亮的小女孩,漂亮得令公诉人不忍多看。她来到这个世界,只有短短的不到9个月。作为本案的经办人,虽然我从未见过她,但我仍然为她的命运而感叹而痛惜,但愿她已经上了天堂,但愿她已经化为天使,但愿这样的悲剧永远不再重演。”

        检察官为凶手法庭陈情

        在开庭前去看守所第一次提审时,杨斌本来是想去痛骂周模英一顿的,她自己也有一位6岁男孩,彼时正好和周模英的大女儿熊小妹同龄。几次提审完毕,了解到具体案情后,杨的眼泪也忍不住流了下来。

        周模英和熊默德都是江西新建县人,在这个南昌郊县的贫寒农村里长大,两人都是文盲。婚后,熊默德到广州的建筑工地打工,周模英独自在家抚育两个孩子。2005年年底,第三个孩子出生了。周带着2岁的小儿子和刚出生的小女儿来广州和丈夫团聚,每天操持家务,洗衣煮饭,带两个孩子。小女儿生病,无钱就医,只好在附近的私人诊所里看病,却久治不愈。而丈夫每天早出晚归,回来总是倒头就睡,悲剧就此发生。

        2005年12月7日,周模英案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在当庭发表的公诉词里,杨斌如此分析周模英的作案动机:“生活的操劳,丈夫的冷漠,疾病的困扰,经济的重压,再加上远离家乡亲人,缺少应有的沟通,孤独、压抑、郁闷的情绪无法发泄,再加上自身的愚昧,这一切促使了周模英选择了这样一种冲动愚蠢的行为。”

        她甚至如此为周陈情:“周模英的遭遇,固然是她个人的悲剧,但何尝又不是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悲剧?周模英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固然是法律的胜利,但是我们不能漠视隐藏在背后的社会原因和背景,我们不能忘记站在她身后的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为生存而苦苦呻吟的人们,他们的苦难和命运。这也是法律应有的良知。”

        以指控犯罪为己任的公诉人当庭为被告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这是极少见的事情。但杨斌的法庭陈情,实际上并没能影响多少判决结果,一审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模英11年**。

        面对这场自己在公诉词里以及评论所指的“时代悲剧”,杨斌并不确信自己能做到哪一步。但能确信的是,杨斌陷入了一场令她困惑的争议。“公诉人不是慈善家,要注意身份,要有大局观,不应该在法庭上任意发挥”,有同行这么议论她。

        所幸的是,两个月后的2006年3月2日,广东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令杨斌大感安慰。二审法官直接将刑期大幅改判成6年,判决书载明理由是“周模英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救赎从解决一场邻里纠纷开始

        周模英并不觉得刑期长。一审时她在法庭上痛哭失声,跪倒在地。尽管丈夫熊默德和小姑熊六妹都原谅了她的错误,连公婆都不忍再责怪她。但她并不期望减刑,甚至想在监狱度过余生。

        判决生效后,杨斌曾到广东女监去看望周模英。周的状态令她很不安,“她无法忘记过去,也无法面对未来,总觉得自己不配再做母亲和妻子”。

        令杨斌更不放心的,是周模英的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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