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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三章 司马都巴郡 (3 / 3)
而这时正是蜀中蜀科制定完毕,将要实行的时候。
蜀科是三国时期蜀汉用以约束蜀地军民,治理蜀汉用的法律,刘备在平定益州以后,命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五人一起研究制造蜀科。
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李严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张。
诸葛亮刘焉、刘璋父子治蜀,‘德政不举,威刑不肃’,刘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挟其财势,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为乱者,十户而八。为彻底扭转此乱局,诸葛亮厉行‘先理强,后理弱’的策略。理强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击‘专权自恣’的官僚及豪强,理弱则是努力扶植农民,发展生产。
诸葛亮的法治哲学主要来自于先秦的法家商鞅和韩非,以及前汉的新儒家董仲舒。
主张治国是法、礼并用,威、德并行,强调“训章明法”、“劝善黜恶”,亦即以法为体,着重公平客观原则;以德为用,着重教化为本。
以商鞅之法,却不迷信其权威主义,取其理法,结合儒家教化,把行法与教化合而为一。
为劝戒及训励蜀国官员将士,制定了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等执行条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为准则。
但是谁都知道,商鞅之法,相当严苛,所以,前秦有着暴秦之说。
蜀科刚一实行,就遭遇了蜀中豪强的一致抱怨,就连主持参与制定蜀科的法正,都告诉孔明说蜀科太严,希望以噶组入关中时的约法三章,为基础,修订蜀科。
却被孔明拒绝。
如此形势之下,再有巴郡募兵,安置逃民的做法,使得别说底层小民了,就是一些豪强,都在想法逃亡巴郡或者汉中。
但是,这种情形,一开始,孔明并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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