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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3 / 7)
        起先,加洛林诸王封受土地多以封臣的一生为限,死后要收回。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往往采取顺延的办法,让土地仍然留在封臣家族之内,即继承的习惯已经事实上很普遍了。最后加洛林王朝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让封土得到继承。877年颁布的《凯尔西敕令》就表明承认封土的世袭。当时秃头查理将要出征意大利,为获得支持,他颁布了此敕令。该敕令规定;“假如一个伯爵战死,他的儿子应会同他最亲密的朋友和最亲近的邻居等其他忠实可靠的人,以及伯爵领地的仆人们和主教的仆人们一起看管伯爵领地”,但实际上,封土的继承在11、12世纪的西欧才逐渐固定下来。法国较早些,约在10、11世纪,德国在11世纪,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后,意大利在11世纪。关于封土的继承当时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双方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在德国甚至引起战争。

        封土的继承只是关于封土权利的一个方面,随着封臣对封土处分权的增大,在诸如转让、买卖等方面的权利得到相应的发展。从11世纪开始,出售封土的事情已经不断产生。只是封土的买卖方式很特别,封君是买卖土地时必须参与的重要一方,一般是先由封臣将土地交给封君,然后再由第三方自封君处领有。从形式上看,它们仍然像封土的封受,但实际上是土地的买卖,此时,第三方不再以服军役为条件,而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并且大约在12世纪,连这种以封君作为中介人的转移土地的方式也不用了,而只须简单地取得封君同意。封君的同意须以一定金钱为代价,即应向他交一笔钱。要说明的是,此时的诸多土地的转移多是从世俗贵族流向教会人士之手。1189年,当第三次十字军东征时,法国贵族安德烈以60里尔①为代价将封土抵押给莫勒森修道院,罗伯特的封土抵押了10里弗尔,而热拉德则把自己的土地卖给了儒勒修道院,得到10里弗尔及一头牛。当然也有许多商人及其他身份相对低下的人进入购买土地的行列,如1265年一个克吕尼商人以出借800里弗尔为代价,从勃艮第公爵处取得一块封土,包括城堡以及其上面的司法权统治权等。我们甚至能看到农民以现金获得贵族的地产,以及地产上的征收任意税和施加审判的权利。英国1290年的《买地法》更从法律上承认了封土买卖的合法性,该法律规定,封臣可以自由转移封土的一部或全部,只要采取代替的方式使原封臣退出封建阶梯,而由新受地者与封君直接发生关系,相应的义务一仍其旧。总之,封土的转移越来越频繁。而买卖的不断发展则标志着封土的衰落。

        ——①法国中世纪货币单位。1里弗尔等于20苏,1苏等于12第纳尔。

        随着封土的出现,停留在抽象意义上的封君封臣关系有了具体的内容。封君封臣制的那些特点也就更多地表现为封土的特点。封土的层层封受使所谓所有权问题变得毫无意义,虽然西欧通行的原则是没有无领主的土地,但实际上即使真正的土地所有者也未必能行使其所有权利。各级封建主都是土地的事实上的占有者,享有土地上的各种权益。而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发展到一种极至就是所谓的“地域化”,即土地上公权私权的统一,公法私法的统一。一个领主就是他的土地上的绝对统治者,享有从司法、行政到经济等多方面的特权。这是封君封臣制在封土制作用下出现的统治方式的一种改变。

        四、封君与封臣

        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双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及享受应得的权利。封臣提供的义务即封君的权利,封君提供的义务即封臣的权利。

        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分消极的和积极的两类。1020年沙特尔主教富尔伯特写给阿奎丹公爵的一封信中对封臣的义务作了如下描述:“凡向其封君宣誓效忠的封臣都应该将这六件事情铭记在心:即无害、安全、尊敬正直、有用、轻松、可行。无害,即封臣不应该伤害其封君的身体;安全,即封臣不应该以背弃封君的信任或背弃封君安全所需要的防卫而伤害封君;正直,即封臣不应该在司法审判或其他与封君名誉有关的事件中伤害封君;有用,即封臣不应该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轻松,即能够使封君做起来很轻松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感到困难;可行,即能够使封君可能完成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成为不可能。”然而这只是封臣对封君的义务的消极义务,它要求封臣不做危害封君之事,如不伤害封君的生命肢体,不破坏他的财产,不勾引封君的妻子长女等。所以富尔伯特又说;“一个忠诚的封臣……在做到上述六件事情的同时还应该忠诚地劝告和帮助其封君”。这就是积极的义务,它指封臣应该为封君做些什么。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类,首先是服军役。在西欧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战争是司空见惯之事。而领取封土最主要的条件也就是服军役,军役是各种义务的核心。封臣服军役有许多重要的规定,如分军役为防卫型和掠夺型。前者没有什么限制,敌人来犯,封臣只有跟着封君一起作战坚守直至敌人战败或退却,封臣的军役才算结束。而封君若是为了掠夺邻近地区而开战,则封臣的义务有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延长,一般规定一年40天。在此期限之内,封臣的战斗所需的武器人员装备,粮饷草秣都是封臣自己掏腰包。按封建的原则,封臣要自备马匹、武器、盔甲,奉召亲自为封君服军役。除了他本人之外,大的封建主还要带上他下面的封臣,所带骑上的数量视该封建主受封土地的大小而定。这些要求早就声明在先,一般是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之时就已经决定。如11世纪法国贝叶主教下面有100多名骑士为他服军役,但他只须带20名为其封君诺曼底公爵服军役,如果他帮助的不是公爵本人而是公爵的上级法国国王,则其骑士数可减至10人。除了作战,军役还包括守卫城堡、看守庄园、护卫封君出巡等内容。

        其次是帮助。帮助一词带有许多人情味,而实际上封臣给封君的帮助在绝大多数时候是强制性的,不得已而为之。帮助义务中最主要的是在紧急时候给予封君以金钱支持。封君的继承人不能交纳继承金时,他首先想到的是封臣的帮助。封君被人俘虏了,这是常有的事情,交纳赎金将其赎回是封臣的义务。想想自己的封君被人抓住了,成为他人掌中之物,封臣能心安理得吗?封君的长子成年了,应该被授予骑士,长女一天天袅袅婷婷起来,应该找个婆家了。这些都是重大的事情,要邀集名流,要大宴宾客,越风光越好,而一切的费用应该由封臣来支付。其他,假如一个封君耐不住乡村生活的寂寞无聊,决定参加十字军冒险,封臣应该有赞助的表示;封君嫌自己的城堡破旧或者式样不流行,决定另建新堡,封臣不能无动于衷,而应该给予帮助;或者封君要干些自己财力所不能承受的事情,封臣也不能视而不见。所以,一个有所作为、喜欢表现的封君对封臣来说是个令人生厌的东西。这些帮助多是关于重要事情的,其他如饮食起居之类的事情就更为琐细了。例如,封君心血来潮决定去住某封臣的辖地一游,则封臣有款待的义务。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不乐!封臣更多地是感到一种负担。在习惯或协议中早就规定了封臣款待封君的次数(如一年4次或3吹),一次停留的时间长度。不仅如此,还规定了封君所带随从的人数、甚至马匹牲口的数量(对极,

        马也要吃料的),有些做得更绝,规定了招待诸色人等及牲口的菜单,大家都明白该吃什么,能吃多少都是按菜单的规定,绝少超过。实际上到11世纪,帮助的义务已经分为两类了,一类是领土按其权利应该得到的,一类是必须经过请求才能得到的,后者表现了封臣与封君之间的真正帮助的关系,虽然未必是心甘情愿。

        第三是劝告。劝告之意是封臣有义务向封君提出意见,使他能正确处理各种事物。为此,封臣应奉召出席封君的法庭,这是仅次于军役的义务。该劝告涉及的事情甚多。封君要为自己或他的儿子找一个妻子,封臣得提提意见;封君要为自己的女儿找一个丈夫,封臣的意见也是要听的;封君想伐人之国,寻衅开战,封臣应提出自己的看法,打还是不打;封君要去参加十字军,也得先征求一下封臣们的意见。至于为某件案子出些主意,也是封臣分内之事。劝告的义务一如帮助,正体现了结成封君封臣关系的双方在感情与行为上的一定程度的亲近,它很有些耐人寻味。更进一步说,劝告也是封君封臣双方共同利益决定的。封君的行为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封臣的利益,如封君要与人开战,不仅关系到封臣的出人出钱,而且战胜与否影响到封臣今后的生存。其他如参加十字军、审理案件等,都与封臣的利益直接相关。劝告就是要使封君行动正确,则封臣的利益就有保障。

        义务是双方的。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用富尔伯特的话说:“封君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忠诚的封臣去做所有这些事情(即上述的义务)。假如他没有做到这些,则可以正当地指责他背信弃义,就像指责封臣一样,假如发现他逃避责任或者想逃避责任,那么他的义务就是背信弃义的和作伪誓的。”封君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保护,一是维持。保护就是指当封臣受到不正当的攻击或受到其敌人的进攻时,封君应出面救助。因为,他是封君之人,自然不能听任外人的欺凌。如果封臣认为封君没有善待他,而要求封君出席法庭在其他封臣面前讨个说法,封君不能拒绝。封君也应该尊重封臣的家庭及个人的利益,当然对封臣提出劝告、建议,保护其封土不剥夺,也是封君的职责所在。维持指的是封君负责维持封臣的生活供应,有两种办法。一是在封君家中维持封臣的生活,给封臣提供食宿。一是给封臣一块土地让其维持自己的生活,这就是封士。前者渐渐越来越少了,后者则成为主流。研究证明到13世纪,所谓的家内骑士几乎已经消失。

        上面讨论的是封君封臣的-一对应关系,或者说是理论上的封君封臣关系、实际上的封君封臣关系要复杂得多。首先,一个人往往既是封君又是封臣。封君只对自己的直接封臣有一种联系,对封臣的封臣则不能置喙干涉,故法国14世纪有这样的原则,“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奇怪的是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封君,这在原则和理论上是不被接受的,忠臣不事二主,一个人不能同时效忠于两个主人,实际上却是十分流行,这种现象的最早记录是9世纪末,以后越来越多,11、12世纪已成为通则。而且一个人所效忠的封君数也越来越多。13世纪末德国有一个男爵有封君20人,另一人有封君43人。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是,因为封臣可以得到封土,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而成为他人的封臣。若从封君的角度来看,拥有更多封臣代表着个人的权势与威望。在人比上地更重要的时代,一个人所拥有的“人”的多少至关重要、当然一人而多主,致使封君封臣关系复杂而可笑。以战争为例,当一个封臣的两个封君发生战争,同时召他服军役,他该怎么办?两个都是他的主人,到底听谁的召唤?不过不用你我为他着急犯愁,当时既然有这样的一个人侍奉两个主人的习惯,也就有相应的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首先是在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时对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尴尬局面加以说明,并做出相应的规定。法国12世纪都尔的约翰以这样明确的形诸文字的协议来安排可能出现的情形:

        我,都尔的约翰,确认我是托伊斯女伯爵碧翠丝夫人和她的儿子香槟伯爵提奥伯德的封臣,但本人也效忠于库斯的恩德兰勋爵、阿西司的约翰勋爵和格兰培勋爵。若格兰法勋爵与香槟的男女伯爵因私人争执而动干戈,我会以私人的名义效力格兰培勋爵,而差遣骑士帮助香槟的男女伯爵,因为我拥有他们的封土,对他们有服务之责。

        他倒安排得四平八稳。其次,当时有一些通行的原则,如或帮助较早向他行臣服礼的封君,或帮助给予最大封土的封君,或帮助被迫进行自卫的封君(看来道义的原则在当时也是存在的)等。当然,封臣与封君之间的个人感情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变量。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慢慢演化出“主君”的概念。一个封臣可以有多个封君,但只有一个主君,该封臣只向该主君行臣服礼,该主君有优先获取封臣义务的权利。看来复杂的事情可以解决了,然而,且不要急于下结论,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后来一个封臣不只有一个主君,有两个甚至更多主君是当时的常事。于是主君制的原则又成为一纸空文。封君封臣关系在实践中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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