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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二章 专家论证 (2 / 2)
明知他人犯罪,仍然为他人提供帮助,这就有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只是从犯,但很明显是一种犯罪。
至于陈明涉嫌的罪名,这三位专家中有两位专家认为应当根据主犯的罪名来确定他的罪名,也就是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根据陈明的犯罪情节,从轻判处他。
而另一位专家则认为应当认定陈明的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因为陈聪的报复行为一般理解为伤害行为,如果认定陈明有杀人故意,就超出他的意志内容了,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他。
除了这三位专家外,还有两位专家认为陈明无罪,虽然陈明知道陈聪要报复马杰,但两人之前并没有过相商预谋的情况,陈明向陈聪提供马杰的住址,不能认定为实质性帮助,如果陈明到了现场,并且带领陈聪去报复马杰,这才是一种实质性的帮助。
而陈明只是在电话里告诉陈聪,马杰住在哪里,这就跟问路似的,只是一种指引,无法将犯罪故意包含在内,总不能说我只是帮别人指个路,就犯罪了吧?
除非认定陈明是教唆犯罪,否则单纯的言语行为,不能认定陈明属于共同的实行犯罪,而教唆犯罪不是实行犯,只要有言语上的行为即可。
而本案陈明显然不构成教唆犯罪,因而陈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听了这两位专家的话,警察局的领导就皱了眉头,三位专家说有罪,两位专家说无罪,能按照三比二的决定,少数服从多数,来认定陈明构成犯罪吗?
孟浪坐在那里,皱眉头想了想道:“我觉得不是只有教唆犯罪才是言语上的犯罪,比如侮辱**,也是一种言语上的犯罪,只要有言语就算是实行犯罪了,还有窝藏罪,如果指引犯罪嫌疑人逃跑,便构成窝藏罪,这都是言语上的犯罪。本案中,陈明告诉了马杰的住址,并且知道陈聪要报复马杰,显然,他在陈聪的犯罪当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陈明不告诉陈聪,马杰住在哪里,那么陈聪要想犯罪的话,就会遇到困难,因此陈明的行为为陈聪犯罪提供了帮助,属于从犯,因而我认为陈明构成犯罪,至于用什么罪名来处罚他,我觉得是次要的,定性准确自然好,定性不准确,只要罚当其罪,正义也就得到了实现。”
那两位专家听了他的话后说:“要考虑到陈聪是陈明亲弟弟的情况,陈聪向他问马杰的住址,他出于亲情,不可能不告诉他,告诉陈聪马杰的住址,并不能导致陈聪就找到马杰,陈聪只所以会有机会将马杰给杀死,是因为陈聪对马杰进行了跟踪监视,陈明告知他马杰住址的行为,在陈聪的犯罪过程中并没起到太大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忽略不计,如果就此认定陈明是从犯,就有些罚不当其罪了。”
这两位专家反驳的似乎也有道理,孟浪考虑了一下说道:“认定犯罪要主观方面的恶意,以及客观方面的行为。陈明与马杰有着矛盾,而陈聪又是他的亲弟弟,陈聪提出要报复马杰,作为正常人,他应当能明白这是什么意思,即使陈明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陈聪说到报复,与他之前所受到的殴打对等,他应当知道陈聪是要伤害马杰,在这种情况下,他告诉马杰的住址,显然有着主观方面的恶意,试想,如果陈聪告诉他是要报复他的孩子,他还会告诉他儿子住哪里吗?显然不可能。主观方面有恶意,而客观方面他确实为陈聪犯罪提供了帮助,因此如果认定他无罪,那就不太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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