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章 精明的律师 (3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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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章 精明的律师 (3 / 3)
        李刚的律师一直在拿年龄作文章,郑义红和孟浪都知道他的用意,但是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李刚当时是未成年,否则他说这些话都没有什么用。

        发问完毕后,便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郑义红代表公诉机关进行举证,包括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照片,尸检鉴定等等。

        等举证到李刚的年龄时,李刚的律师便马上说道:“根据李刚本人的陈述,以及相关的证明,李刚的户口年龄是不准的,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刚在案发时已经成年了。”

        郑义红听到他的话,心里面就知道情况要不好,李刚的律师手中可能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李刚的年龄在案发时不到十八周岁。

        果然,轮到律师举证的时候,李刚的律师就把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提交给了法庭。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说明,李刚当年确实是篡改了年龄,原因是他的爸爸故意跟村委会说了假话,把年龄给改大了,实际年龄比**上的年龄小一岁。

        这个证据一提交上去,郑义红马上激烈地反驳道:“这份村委会的证明现在难以确定他的真实性,相比起村委会证明,**上的年龄才是真实的年龄,更具有证明力,该份村委会证明不能采信。”

        李刚的律师听了,便争辩道:“**上的年龄存在可疑之处,既然公诉机关无法确定**上的年龄是真实年龄,那就需要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第一被告的年龄在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村委会证明足以让我们对李刚的真实年龄产生怀疑。”

        李刚律师的逻辑是,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在控方,只要辩方提出合理怀疑,控方就要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事情的真实性,这就是对于辩方的有利之处,而作为控方,想要证明被告人有罪,难度就很大。

        “第一被告的律师在开庭之前不向法庭提交该份证据,到现在才提交,这明显不符合证据规则,公诉人无法去核实该份证明的真实性,而且这份村委会证明只盖了公章,没有证明人在上面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根本不能予以采信!”

        “能不能采信是法庭的事情,不是公诉机关的事情,这份证据我们也是刚刚拿到,所以没来的及提前提交,请法庭认真重视这个事情,以免造成错案。”李刚的律师也不是一般人物,反驳起郑义红来,也是毫不留情,不得不说他是一个精明的律师,只要他提出质疑了,郑义红作为控方就不得不去再搜集证据,证明李刚的年龄在案发时已经满十八周岁了。

        郑义红听了他的话之后,心里面虽然是一肚子的气,但是却毫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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