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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1章 不用担心免除农税对国库造成的影响 (3 / 5)
“第一,在设立集体农庄的时候,必须对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户籍进行一次详细的核实和审查。”
“对于没有户籍的农户,按照大唐的律法,可以办理户籍的就办理户籍,不能办理户籍的迁出集体农庄所在地。”
“第二,集体农庄设立后,县府按照集体农庄提出的土地使用计划,划拔土地给集体农庄进行农业生产。这是一个土地的重新分配过程。”
“第三,集体农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安排农业生产,但所有的土地都不得闲置。”
“如果集体农庄的土地出现闲置的情况,必须对集体农庄进行处罚。”
“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将由秦王府农业农村组提出。”
“第四,根据集体农庄的粮食生产计划,我们派驻到集体农庄的人员将指导集体农庄进行农业生产。”
“第五,农户的农具,役畜、经营用建筑物等,在设立集体农庄前,数量是各不相同的。在设立集体农庄后,都要合并到集体农庄中,属于集体农庄集体所有。”
“农户在设立集体农庄前所拥有农具,役畜、经营用建筑物等,可以按照市价折算成钱粮,由集体农庄逐年返还钱粮给农户,具体返还办法由集体农庄全体成员共同协商。”
“第六,集体农庄的收入,可以按照成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分配的具体办法由集体农庄全体成员共同协商。”
“第七,集体农庄的土地、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农庄拥有使用权。”
“集体农庄按照所使用的土地面积,以一定的标准将生产出来的粮食,按照市场价格卖给朝廷。”
“朝廷不再对集体农庄收取赋税,集体农庄成员也不再承担徭役和兵役。”
“第八,集体农庄生产的粮食等农产品,不得私自在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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