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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网络文学作家签约合同只存在自愿合法,不存在合理 (1 / 2)
网络作家所热议所说的全版权合同,其实很明晰,网络作品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而全版权合同,就是指的财产权的转移或授权。一般情况来讲,著作权人身权是不可能转移或授权的,但如果是委托创作、职务创作行为,则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归委找人和职务行为所属公司或机构所有,也只有这种特例情况下的作品,创作者本身,是可以没有著作权的,而是完成职务和委托行为,一般按照《合同法》领取劳动报酬就可以了。
,包括网络领域,当然也存在委托创作和职务创作行为,这一类,你是无法谈著作权的,所以,我们这里不讲这种特例的情况,只讲一般通常情况:也即是创作者,把属于自己完整著作权的作品,授权给网站或其他版权机构(比如出版社出版公司影视公司)的情况。
第一,具备公益行,但却不是公益的,公司,更不是公益公司。
如果一个创作者,只是想让自己的作品,写出来,有人看,其实,当前的展示渠道,挺多的。
比如,你大可以注则一个自媒体号,诗歌、散文、剧本、,甚至无法体裁归类的,只要你的作品,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良知,那么,你大可以发布展示,无人限制你。
但是,网络网站和背后具体的网络公司,它不是公益平台,而是商业平台,在法律规定和道德良知这个线上,符合它公司和网站要求的作品,你才能发表,甚至签约。
这个跟你向报刊杂志投稿,那是一样的,不是你投稿,就得用你。而是,你除了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良知,你得符合人家报刊杂志和网络网站的用稿要求啊。
而现在的用稿要求,市场行,无疑是考验的重中之重。
第二,没有任何一家正规注册的网络网站或者公司,会要求正常签约的作者,把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全部授权给网站或公司,这样的合同,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
最高限度,只是著作权财产权的永久授权,直到法律规定的版权期限为止,也就是作者死后50年。
如果说,创作者是那极少部分的委托创作或者职务创作行为,劳务合同签了,劳动报酬你领了,你再来主张作品著作权,这个行为,真有点儿无耻了。这个,我们在一开头,就说过了,不在我们讨论的话题范围内。
实际生活中,职务创作的行为,也确实挺多的,但事后,又来主张著作权的,真少见,见一个,都是奇葩,为人所不齿的。
第三,网络行业不存在什么“制式合同”,只存在著作权财产权授权或转让合同。
国家法律规定,行业机构的指导,网络行业本身的约定俗成,那只能约定了创作者,或者说具体一部分作品,创作者拥有哪些权利,也就是现在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共计17条。
网站网站的合同升级,是根据这个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改进来的,15年前,网络唯一的赚QIAN途径,就是数字DING阅,所以,15年前签约,只签数字版权,是没问题的。但后来,先继在出版、漫画动漫、游戏、影视、周边和海外等领域,具备一定的赚QIAN能力,而且,光靠数字,实质上已经无法支撑网络网站的业务。
所以,网络作品合同约定的版权,逐渐扩大到这6个类别,也就是逐渐覆盖了著作权财产权全部13条。
作为网络网站,他要运营作品,就需要这么授权,否则,它无法在数字、出版、漫画动漫、游戏、影视、周边和海外等这整个产业链,运营一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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