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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网络文学创作,是一件社会效益远大于经济效益的事情 (2 / 3)
事实上,整体的网络作家的稿费收入,是非常穷且少的,只是头部效应,或者说是金字塔顶端罢了。
三、这样的征税方式,对于鼓励网络创作,会产生怎样的潜在影响呢?
答:我认为,最直接的影响有二:第一,三万四千多位网络作家里,头部的千余位重点及以上的网络作家,到手的钱,会直接明显的减少。
第二,剩下的三万三千多位网络作家,也有不小的影响,因为他们有全职工作啊,创作是兼职,工资收入和稿费合并征税,七级税率,每个月加上千把块稿费,一合并,直接升了一级,会多交不少个税。
而对于数量基数分别达到600万和1300万的签约网络作家和网络爱好者创作群体,存在着同样直接升了一级的可能。
所以,我认为,征税方式变化,同时要考虑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和合理基础行开支的抵扣和返还(比如儿童教育、刚行需求住房购买、汽车购买等方面)。
钱少了,创作积极性,当然就会降低了。或许,是否能够出台专门针对稿费的税率规定,比如,参考一些西欧国家的作法,稿费每年可以获得5万元的免征税,之后获得的部分,征收5%的税率。
本质上讲,创作,当然也包括网络创作,是一件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的事情,不多的稿费,对于作家来讲,是维持生活所需,是一种荣誉。
作家,如果连基本的生活开支,都无法维持,是根本无法创作出好的极具社会效益的作品的。
四、此前稿酬是如何征税的?您认为目前的征税方式是否合理?
答:此前稿酬,其本上都是签约公司帮作家代扣代缴,据我了解,只有两种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超过4000元)×(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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