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章 渔歌子 (2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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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章 渔歌子 (2 / 4)
        苏五、十一、十三、十六等镇定自若的瞧着匪徒的动作,如猎人见到猎物。宗沐也是摩拳擦掌、跃跃欲试。

        十数个无组织纪律、杂乱无章的水匪,王棣还真是没放在眼里,总不能有方十三那般武力值吧。楼船上不止有苏三等人,还有王家扈从及许五先带来的好手,有啥可怕的?

        他气定神闲,颇有运筹帷幄之势:“那便交给三哥了。”

        苏三酷酷地点点头:“怎么处置?”

        他言下之意是指“要死还是要活”,一群水寇,杀了也便杀了,可没啥后遗症。

        王棣稍一思忖,道:“最好别伤了性命,擒了送至郓城,让官府定罪判处,亦可震慑贼寇宵小之流。”

        水泊梁山浩荡绵亘数百里,为多个州县所辖,众人身处水域合该郓城县辖治,将水匪扭送至该县乃是正理。

        好嘛,水寇正嗷嗷叫着攀上楼船,王棣等却在商量如何处置善后,还真不拿这些以为逮着肥羊的匪寇不当回事呢。

        至于说“震慑宵小”,倒非妄言。

        彼时,出现了折杖法,也就是用杖刑来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再加上刺配之刑,从而形成了一种极为严酷的刑罚。《宋代刑法考》有载,“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也就是说,到了北宋,刺配之刑开始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发配+刺字”合起来被称为“刺配”,这是从宋朝时期开始兴起的一种刑罚。在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时代,“刺配”可以说是一种相当重的刑罚。

        虽然本朝的大赦比较多,每次大赦,便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但一旦被刺字,便要伴随人的一生,这些犯人就算被释放,也难以洗刷掉脸上的印记。

        这些水匪一旦被拿获,即便尔等未害人命,但刺配之刑是逃不过的。嗯,少不得要在颊边刺个“夺”字——这种纹身可一点都不酷。

        大宋律法规定,罪犯脸上刺的字,根据所犯罪名而定,对于盗窃犯,刺“窃盗”或“盗”,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刺“抢夺”或者“夺”字,对犯有劫窃官仗、伤害吏人等罪者,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诸如此类。而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安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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