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 尚书省内 第十五章 保密法 (1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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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 尚书省内 第十五章 保密法 (1 / 4)
        第十五章保密法

        “泄密事件”,在众大臣的“不合作”手段下,以丘度的失败、国家律法的妥协告终。面对到处都是反对的声音,即便丘度手下的御史、谏官们,也看清了背后的本质,无法再有胆量和长官保持同样的勇敢步伐,他们以“和稀泥”的手段,调查审理了几件“泄密案”,参劾了几个无关重要的小鱼小虾,然后就草草收场。

        丘度的反击,不仅没有伤及假想中的敌人,还为自己树立了无数真正的敌人,面对这种失败到极点的“战果”,丘度照样无心恋战,仓促地清理了几个杂毛小鱼,便结局收场。但是,他挑起的这番政治斗争,却带来了一些当事人原本都没有想到的“副产品”。

        第一个,就是丘度这番肆无忌惮的行为,完全撕破了“顾命七大臣”之间,原本还遮遮掩掩的“和睦”、“和平”面纱。似乎是从丘度的疯狂行为中,大家突然之间有了顿悟:原来,别人时刻存着要打到自己的想法啊!也许,就是从这份“幡然醒悟”起,重臣们的斗争开始激烈化、残酷化。

        第二个带来的“副产品”是,保密律令的完善和实施。在“泄密案”之前,帝国上到中枢政事堂,下到地方县署衙门,并不是太重视对政府公务公事的保密。虽有律法规定泄密者要受刑责,但一方面律法中定义泄密非常模糊,另一方面对泄密者如何处罚也没有具体的标准。

        就如同丘度弹劾的这几起泄密案,本来陆琛所泄露之事根本无足轻重,如果有具体的量刑标准。最多也是仗责一番,而陆琛却因为对未知刑责地恐惧而自杀;丁晋的同榜--翰林学士陶翼,“泄密事与大臣知”,虽也算不上重大的事情,毕竟关系朝廷还未公布的政令,按照事情的性质来说,怎么说也是难逃其咎,可是因为他被天子赏识,最后论了个“本官降一级”的轻微处分。虽然在这次事件中丢尽脸面,毕竟还是保全了身家性命,算是难得的造化了。

        陆琛和陶翼,同样是“漏泄”。有的降官而止,有的则送性命,可见量刑上并无定准。案件过后,便有官员上奏,称“保密律法”必须尽快完善,一方面是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另一方面也是给有关刑狱部门一个具体地量刑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治理国家,没有完善的律令可不行。

        这个建议,很快被天子和宰相们采纳,于是,虽然他们刚刚才潜规则了丘度本属正义的清算泄密者行为,却是很快促成了帝国第一部完善的“保密法”地出台。

        这部“保密法”,和丁晋大有关系。

        话说,自尚书省的“陈咸泄密案”发生后。省内的气氛便处于一种异常紧张的氛围中,及至丘度将泄密事件越搞越大,不提朝廷上下官员们惶惶不可终日的境况,尚书省这个风波“起源地”中的官吏们,更是人人神色肃穆,每日如临薄冰。行事说话一个个都是小心谨慎、战战兢兢,生恐这股肆虐的风暴牵连到自己。

        丁晋所在地“第六房”同样如此,虽然每日有几十人在其中办公,但是空气还是像死了一样沉寂,大家整日缄默不语,就连同僚之间的正常交流、沟通都很少有,过了些日子,丁晋直觉不能再这样下去,否则必会影响本部门的处理公事的效率。

        于是。丁晋在本曹为所有人员开了一场“训导、学习、动员大会”。

        训导。就是严瞩众人在外面管好自己地行为。禁止一切泄露之事。他总结为一句话:不该说地不说。不该问地不问。不该看地不看。不该传地不传。

        学习。就是学习丁晋亲自为本曹编制地“保密守则”。主要有六点:第一条:管好自己地嘴巴。严守保密制度;第二条。不在私宅撰写文件。草稿也在禁止文件之内;第三条。办公过程中。尽量用笔代嘴。避免被其他人听到。且同僚之间不要打听其他同僚经办地事情;第四条。回避制度。如公文涉及到地有关人员和主办人有关系。无论是亲情、友情同好关系。还是有所仇怨。都需回避;第五条。留宿值班制度。凡有重大之事经办。相关吏员必须留宿机关并严禁任意出入和串岗;第六条。密封制度。各级衙署间地往来文札。如系紧要者必须密封投递。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员亲拆收贮。

        丁晋制定地这份“保密守则”。不仅非常详细。且对机关部门地一些顽疾是对症下药。从根本上杜绝了一些有可能泄密地途径。虽然并不是绝对完善。但是在这个“保密法”概念刚刚行成地时代。算是非常先进地东西了。

        除了训导、学习。最重要地还是“动员”。丁晋召开会议地目地。原本也是为了提起众人地积极心。可积极心怎么提?那就是安抚他们焦虑地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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