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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虎胆县令 四十九章 故事再次继续 (3 / 3)
可是,归登来却将此案又发给了文裕县处理,这就显示出了不同寻常的信任和袒护。因为,如果文裕县再处理不好,谁也不敢保证这家原告不会将案子再告到更上面地领导那里,就是上京告御状,也不是没有过先例的。
能得到领导如此重视和信任,本该高兴,丁晋却因此烦恼,不是因为案子地麻烦,这桩案子的情由并不复杂,自己的原判也是在情在理,纵然原告再胡搅蛮缠,他也有十足的把握驳回对方的诉状,他为之烦恼和担心地,却正是归登来表现出来的信任和亲热。
这样的亲热,已超过他刻意要保持的距离界限,如此的信任,他却没有一点兴趣“报之以桃”。丁晋以前曾烦恼如何和上司保持良好的关系,现在却发愁如何拒绝对方的“拉拢”。
凌怀见丁晋沉默不语,不敢多言,径直去寻卷宗。说实话,县令大人平日虽温和有礼,也很少动怒,但县署众人甚至包括几位官佐,都有些惧怕于他,要讲具体原因,却又说不上来,这大概就是古人所说的雷霆无声动于九天之上的威严吧。
凌怀边想着心思,边利索地取出卷宗,轻手轻脚放到正沉思着地丁晋面前。
罢了!不去多想它,现在最重要地是将工作先做好才是,丁晋收拾心神,翻开卷宗,将案情一一和凌怀细细研讨。
案子说的是,当地有一户大姓冯氏,家主冯某没有儿子,本宗兄弟中也没有合适地侄子可以来继嗣,于是他生前就将一个姑甥过继过来为继子。冯某去世后,继子就顺理成章地继承了他的全部家产。可是后来同乡另一个姓冯的前来争继,说是那个继子既不是真正的冯家人,又不是土生土长的本乡人,没有资格继承冯某的财产,应该是由自己的儿子来继承。
当时,两家人闹得不可开交,争执到了文裕县衙,丁晋审问缘由后,判决这个半路杀出来的姓冯的败诉,财产还是归继子所有,这叫“尊重死者遗愿”。
这份判决,有理有据,当时原告也无法举出明确的由他儿子继承的证据,于是在官威下,只得偃旗息鼓,不再纠缠,可是却想不到事隔两年后,他们竟然又暗度陈仓,偷偷将案子捅到了刺史府。
这次,姓冯的原告收集了自认为很扎实的证据,他们从老掉牙的一本《族法》中找到这样一条说法:异姓不得为嗣,就是说不得以异姓为继子。原告认为继子不姓冯,所以应该由自己的儿子来继承属于冯氏的家业。
丁晋分析完案情后,知道解决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必须要使双方将来没有继续“上控”的理由,既然原告以《族法》中的东西作为论据,那么自己必须找出更权威的证据来反驳对方。因此,丁晋吩咐凌怀找来本朝关于律法、礼仪、制度、天子诏言、儒家名典等等有关方面的书籍,然后两人呆在屋子里,连续三天三夜翻阅寻找论点,终于在一份思宗皇帝和理学大家范炎的对话式记载中找到了有利的证据。
当思宗皇帝就有关“亲属”的含义询问范炎时,范炎做了权威的解释:“亲重同宗,同姓不宗,即与异姓无殊”。皇帝点头大表赞同。
丁晋以此论点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判决为:争继者虽然姓冯,但与死者不同宗,按照“同姓不宗,异也”的原则,也就可以视为异姓,没有任何继嗣的优先权;而已继的姑甥虽是外姓,却是冯某“所亲所爱”,自己亲自选择,且冯某同宗亲属均无异言,作为继子是合法合情的。原告虽以“族法”为证,但“天子法”甚于族法,因此,外人冯氏不得再来争继!
这个判决宣布后,冯氏没有了继续上控的理由,如果还要上诉,那就是质疑思宗皇帝的权威,为了一些财产,干掉脑袋的事情,怎么想怎么不合算,于是便彻底熄了争执的念头。
反复数次的案子,终于是圆满解决了,可是丁晋面临的难题还没有完美的办法解决,归刺史更加欣赏丁晋的才能,于是,想出来个“卑鄙”的办法硬要逼丁晋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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