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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义之文胆 (3 / 8)
义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范畴。
半圣朱熹曾经提出过一个观点。
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
由此可知,儒家强调主体性与实践性,只强调理论或者只实践显然都不可取,需要结合起来。所以义既内敛为行为主体的品格,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播种下道德文明的基因,又外化为主体行为的品格,把义由抽象的价值准则贯穿到日常生活和个人行为之中,拓展了伦理道德实践的空间。
在儒家看来,义是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个人道德修身的价值取向,更是具有现实操作性的伦理道德范畴。
孔子最得意的弟子,半圣子贡曾经说道:“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
孔子认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强调后天的学习和实践对人的品性有着重要影响。
孟子则认为人性本善,将义规定为“羞恶之心”,与仁、礼、智共同构成人的本性。
这是告诉人们。所有道德行为都源自于人的本性,只要你愿意,就能够做到,而且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
于是孟子写出了《鱼我所欲也》来阐述自己对于义的看法。
同时又将“羞耻心”上升到了很高的程度。
朱熹解释:“羞,耻己之不善也;恶,憎人之不善也。”
这说明羞恶之心是一种情感意识,是一种防范错误的意识,能够促使主体控制自然欲望和负面感情,不去做那些不该做的事情。
同时,孟子希望人们能够把人性的善端“扩而充之”。。发扬光大。“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人性之善扩而充之,包括对己和对人的内容。对己是彰显人的本性,不断完善人格,否则就是自暴自弃。“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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