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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二 (1 / 2)
浅论中guo古代fu女再婚问题的演变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后,即一方配偶si wang、或者双方离婚之后,各方当然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而在世界各guo的古代,qing形却大不相同。男xing拥有上述再婚的权利,当属无疑。但是女xing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xing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yinyu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jin ru了父权社会以后,伴随着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众多文明的辉煌兴起,fu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却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fu女的各种权益,bao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中guo古代fu女的qing况自然也不例外。不过,始终chu于du立发展状tai下的中guo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tai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guo古代fu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du特之chu。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就给人们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fu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从而,人们也往往留下这样的印象:中guo古代fu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实际上,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SI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jing确地了解中guo古代fu女再婚权的有无,还是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中guo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中整理fu女再婚现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过程。同时,由于在中guo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guo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历史的追述,在文章的结尾,笔者尝试着提出了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粗浅的结论和SI考。
一、先秦时代–fu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SI想中已出现jin止再婚的言论
脱离chu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chu在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地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SI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bao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xing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liu传到后代。中guo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chu,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
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fu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xing》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guo的民间,这一观念在此时还未广泛地liu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xing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fu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ZHANguo时代是我guo古代一个大动dang、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SI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fu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xing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ZHAN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jin止,孀fu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guo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⑤,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guo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guo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fu女再婚作出限制之chu。
当然,丧偶fu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二、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guo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SI想,讲求guo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fu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fu女可杀死通jian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chu罚,等等。反映在fu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fu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fu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xing的评价。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SI想逐渐成为中guo官方的正统SI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liu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SI想的表述,对fu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fu女的口吻对同xing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fu,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fu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fu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fu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jiejie湖阳公主守gua后,看上了有fu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Ke。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SI议的事qing。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fu女再嫁、即使是被出fu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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