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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卷 秦汉交替误解(下) (5 / 9)
3。奖励军功,严禁私斗。主旨在以极大的诱惑力驱使民众去为国家作战卖命,并按军功调整贵族爵秩,大大增强秦国的军事实力。同时增收军赋,保障军需。而统一度量衡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国家田租,军赋的征收,以及军功赏赐,官员俸禄的发放。由于变法基本禁止各地的经济文化交流,摧抑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所谓有利于经济文化交流的客观作用实在微乎其微。
4。推行县制,迁都咸ya
g。初步完成中央集权统治模式。并明确加强国家土地所有制,使它成为中央集权政治统治下最可靠的经济基础。革除落后的戎狄风俗,也是要造就有利于专制集权统治的小农家庭基础。
5。焚烧诗书,禁止游学。极端地将农,战需要作为衡量一切文化生活取舍的标准,用“燔诗书”诸野蛮手段竭力摧毁当时优秀的文化成果,把君主专制统治和加强军事力量建筑在牢靠的愚民政策之上。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随着旧的宗法社会结构的逐步解体,个体家庭成为社会基本经济单位,生产力在提高中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繁荣,其中工商业市场经济尤其突出。政局在动荡中打破了僵化的等级秩序,阶级升降变动空前活跃。这样,荒野的大量开发,城市商业都会成分的增加,士人的参政议政,百家争鸣局面的形成,各地经济文化交流频繁,……社会开始爆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那么,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中,商鞅变法扮演了一个扼sha自由的角se。
秦律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秦的耕战政策能不能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能不能忠实地执行。
秦简《为吏之道》列举了吏有“五善”,“五失”,《语书》更明确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问题。所谓“良吏”,就是“明法律令”,有办事能力,廉洁忠实而“好佐上”,出于“公心”,能团结下属,正身守法,不喜争功的人。
“恶吏”则与之相反,《语书》不但给他们勾画了一副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丑恶脸谱,而且提出严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对其中作恶多端的人,还要“志千里使有籍书之”,即记录在案,通报全国各地,作为“恶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关官吏的任免,升迁和赏罚的条文,这些条文都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晓和能否执行法律作为考核官吏的主要标准。
秦律十分强调法治,并首先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知法,依法,执法,不得违法。例如《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的问题“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也)。”凡
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惩办。《除吏律》还对那些ya
g奉yi
违,拒不执行中央政权各项政策法令的官吏,严加惩办。《行书律》甚至规定凡是“命书”和急件,必须立即执行。不是急件,也要当天处理完毕,不得拖延,拖延者依处。
秦律非常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择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规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该任用的人,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让其到职视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处。《除吏律》,《内史杂》更明确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禁止任用这些人为吏或担任禁苑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有重大的意义。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严防官吏违法乱纪,秦律还十分强调官吏的责任制和实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规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失职,就要受处分。
《为吏之道》列举了当时县级政权机构的职责范围,它们不但要执行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各种命令和诏书,征发赋税,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农田水利,官府手工业,仓库,苑囿等事,总共不下二三十项。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并且制订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损失,还要依情节轻重勒令其赔偿。对于欺骗上级,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严惩不贷。《法律答问》规定,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不仅要依处,而且要撤职永不叙用。另外,秦律对于官吏滥用权势,假公济私,伪造命令,盗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坏耕战等等,也都分别列有惩治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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