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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府、州、县的设置 (2 / 3)
清代,安徽省各府各设知府1人,为府的地方行政长官,秩从四品(初为正四品,乾隆**改)掌一府政令,总领各属县.凡宣布国家政令,治理百姓,审决讼案,稽察奸宄,考核属吏,征收赋税等一切政务皆由知府职掌.
知府的辅佐官,为府同知,通判.府同知,为正五品官;府通判,为正六品官.每
府所设同知,通判人数不等,量事而定.各府同治,通判的具体职责不完全相同,大体分为两类,一类协助知府,分理粮运,督捕,海防,江防,水利,清军,理事,抚苗等
事宜;一类分管府境某一地区事宜.
安徽省各府同知,通判设置如下:安庆府设同知,通判各1人;徽州府设同知,通
判各1人;宁国府设通判1人;池州府设池太同知1人,通判1人;太平府设通判1人;
庐州府设同知,通判各1人;凤阳府设凤庐同知,凤颍同知各1人,通判1人;颍州府
设同知,通判各1人.清末,安徽全省共设府同知7人,通判8人.
知府衙门,通常主要设有府堂,经历司,照磨所和司狱司.府堂是知府衙门中一个
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内有典史若干人.经历司,是知府衙门内掌管出纳文移诸事的机构,设经历1人,秩正八品.照磨所,是知府衙门掌勘磨卷宗等事的机构,设照磨1人,秩从九品.司狱司,是知府衙门掌察理狱囚诸事的机构,设司狱1人,秩从九品.据《清文献通考》记载,安徽全省共设经历8人,照磨3人,司狱1人.
二,直隶州和散州
清代的州,分为直隶州和散州.直隶州的建置始于清代,凡不改为府,而且辖有属
县的州,直接隶属于布政使司,所以称为直隶州,其建制与府相同.散州的地位则相当于县.
安徽建省初期,设有和州,滁州,广德州3个直隶州,无为,六安,寿,宿,颍,亳
泗7个散州.雍正二年(1724年),升颍州,亳州,六安州,泗州为直隶州,使安徽省的
直隶州达到7个,散州降至3个.雍正十三年,升颍州直隶州为颍州府,降亳州为散州.直到清末,再无变化,安徽省共有和州,滁州,广德州,六安,泗州5个直隶州和无为,寿,宿,亳四个散州.直隶州和散州,每州设有知州1人,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官,散州知州为从五品官.知州为州的行政长官,掌管一州政令.直隶州其制虽然与府同,但它没有倚郭的县,所以,在州治所在县,知州亦行使知县之事.无论直隶州还是散州,知州均是直接办理民事的官员,凡刑名,钱谷及争讼,盗贼各案无不亲理.直隶州均有属县,知州对属县有董率,察核之责,一切政务,均归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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