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清代八旗政策 (3 / 4)
(二)旗人人身束缚的加强
清统治者给予旗人高出民人的待遇,意在利用他们作为统治全国各族人民的工具。基于这一政治需要,在“优养”旗人的同时,又采取种种措施,加强了对他们的控制。
入关初,清统治者重新改订八旗组织与职官的汉译名称:“牛录”改称“佐领”,其长官“牛录额真”亦改称“佐领”;“甲喇”改称“参领”,其长官“甲喇额真”亦改称“参领”;同时将固山(旗)的长官“固山额真”改称“都统”,其副职“美凌额真”改称“副都统”。“牛录”的本义为“大箭”,“甲喇”的本义为“节”,“美凌”的本义为“围肩”,“额真”则是“主人”的意思。清统治者通过改换这些名称,进一步清除了八旗组织中的部落制度痕迹。与此同时,对于各级职官的职守均加以明确规定。都统“掌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以赞上理旗务”,综理一旗的军、政、经事务,以下各级官员分别管理所属。举凡军政、户籍、铨选、司法、婚丧、稽察不轨,各有所司,八旗组织的管理体制因此更加正规和严格。
佐领是八旗的基层组织,每佐领一般辖数十户,每户约计数口以至数十口人丁。其长官职掌人口、田宅、婚丧、兵籍诸事宜,对本佐领人户拥有很大的权限,“凡位居公侯并俯就之,犹县令之辖乡绅也”①,至于普通旗人,更不在话下了。同一佐领人丁,均编入丁册,对于壮丁的三代以及出身成分,或正户(又称正身,即自由民)、或开户(奴仆获准出户并在旗下独自立户者)、或户下(奴仆),一一详晰注明,并严格禁止出身卑贱者混入正户旗人阶层,以利分化和控驭。
满洲八旗编设之初,各部部长、族长率领属部入旗以后,即出任各级官职,对旧属仍保留着相当权威。当时“牛录”、“甲喇”、“固山”的长官之所以各以“额真”(主人)相称,盖缘于此。这种传统权力往往因同旗人世世代代居住同一佐领而得以绵延存续。入关后,清统治者利用这种传统关系,并结合汉族社会的封建宗法制度,在佐领内建立起族长制度。族长最初由族众推举产生,选出后由佐领验放,入选族长的多为休致(退休)的官员或者德高望重的长老。族长的多寡,视佐领内宗族的数目而定,由于佐领是多族姓的聚居,故族长常在三四人左右。遇到涉及本族的公私事务,族长与佐领一同策划,并有权教导族人,可见族长虽非爵秩,其权威也颇令人敬畏。
1725年(雍正三年)重定:族长一缺,由都统、副都统从各族中拥有男爵、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等世职的贵族,或举人、生员、领催等人中选取;每三年由都统对族长考察一次,对教导族人有成绩者,予以奖励。族长人选与考核的制度化,使这一职务从旧贵族控制族人的工具日愈变为封建统治阶级铃束满族人民的手段。
为了加强对各地驻防旗人的管理,又建立旗人保甲制度。清初沿袭明制,在地方州县以下建立保甲组织,10户为甲立1甲长,10甲为保立1保长,为封建政府负起直接管理和监视人民的职责。
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清朝又在畿辅屯居旗人中试行保甲法,将各庄屯旗丁与当地民户共编保甲,令旗人屯拨什库(屯领催)与保、甲、乡长共同稽查不轨。
1729年(雍正七年),世宗谕令近畿旗庄依仿汉民保甲之制,设立屯目、乡长。屯目、乡长的设立,意味着旗籍保甲长的产生,是旗人保甲组织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①关于屯目的职掌,《户部则例》有如下的明文规定:“屯居旗人,责成理事同知及该州县择老成者放为屯目,不拘旗分,令其管束,其乡村竘远畸零旗户,即交附近屯目管辖,仍册报八旗存案。凡旗人有来及往他处经营者,报明屯目给限,若无故逗留或潜往他处,报官严拿惩治。”从屯目的职掌不难看出,清统治者编设旗人保甲的目的就是对屯居旗人的行止进行更严密的监督与控制。乾隆年间,在东北、口外以及部分驻防八旗居住地,先后设立了旗人保甲组织。1813年(嘉庆**)北京发生了林清领导的天理教起义,直捣皇宫,有一些旗人曾参与这次起义,表明满族内部阶级矛盾的激化,促使清统治者扩大了编查旗人保甲的范围,除少数王公大员及披甲兵丁外,上起宗室觉罗,下至旗人家丁,八旗满洲、蒙古、汉军的各个阶层几乎都被编入当地的保甲组织。②
清统治者还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入关初规定:八旗人丁不得擅离本佐领居住,违者以逃旗论,人口财产入官,本人治罪。不久,繁文缛节愈增愈多,规定在京旗人不准擅自离城20公里,各省驻防旗人不准擅自离城10公里,违者交刑部治罪;旗人因事出境,须到本旗衙门告假领票,票内注明本人年貌,呈报所去地方旗衙知晓,回旗时,再由该地旗衙告知本旗;并出具印文交本人带回销假,如果中途他往,或久住外地不归,也要以逃旗论。旗人经商贸易,学习技艺、与民人交产、通婚或抱养民人之子,都在反复申禁之例。这些限制,成为旗人正常生活的桎梏。八旗人丁战时奉命出征,平时以时操练,春秋两季还要进行长时间的集中训练,只有以当兵作为唯一的职业。
驻防旗人分散在全国各地,除东北外,大部分驻防地处在汉族社会包围之中,清统治者采取了几项特别措施:
不许在外地世居置产。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定,关内驻防旗人,如果有老病、解退、亡故,家眷俱令还京,子弟和家人内有披甲当兵的,也必须革退还京。同时规定,驻防旗人不准在当地置产。从此,驻防旗人亡故后,一律用棺收敛或火化后送京归旗,家中妻子兄弟一同回京。统治者担心旗人世居外地,形同土著,养成安土重迁的心态,以至与汉民融合,而丧失勇武骠悍的雄风,所以才有如此违悖常理的规定。这项给旗人造成诸多不便的陋规一直沿用到乾隆年间。
建筑满城。清朝入关后实行“满汉分居”制,除将在京旗人尽徙内城,汉民尽迁外城外,在各驻防地陆续修筑满城,由旗兵携眷聚居其中,与当地汉民隔离分治。满城与一般兵营、堡塞的区别在于:它是当地社会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小社会,城内包括军事设施、官衙、居住区、学堂、庙宇,布局亦如京师,按八旗分左右翼依序排列。西安满城在西安城东北角,以后逐渐扩充,占全城的二分之一,内有大街7条,小巷94条。成都满城官街8条,兵街42条,每街居数十户,每户占地一二亩,称“甲地”,住房各3间,周回围墙。利用这种形式,将驻防旗人禁锢在一个狭小的天地中。
在清统治者的重重限制下,无论是在京旗人,还是关内的大部分地区的驻防旗人既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又不能经商逐利,不得不脱离生产和流通领域,转以俸饷和统治者的赏赐为主要经济来源。清统治者在“优养”旗人的同时,又剥夺他们自谋生计的权利,这对满族产生的消极影响是深远的。
(三)上三旗与下五旗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更多完整内容阅读登陆
《墨缘文学网,https://wap.mywenxue.org》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