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输掉的诽谤案 (2 / 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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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 输掉的诽谤案 (2 / 2)
        王主任打断说她俩的争吵,说:“算了算了,说这些没用的,钱不是最重要的。云帆,你不是总说,输了官司对律所的什么美誉度有影响,你看现在你亲自去打这个官司也输了,那个美誉度怎么办?你好好看看,要不要上诉的。”

        席律师拖着长腔说:“我的主任啊,还让他来决定上不上诉啊,他官司已经打输了,我提醒你啊主任。”

        王主任没理会,对李云帆用好好商量的口气说:“打官司是一方面,就是再上诉的话,万一再输的话,媒体上是不是不太好看的。”

        李律师有点感激王主任的镇定,他清清嗓子说:“嗯,王主任,刚刚我已经看完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了,你们看啊,法官是这么写的:原告虽然仅提供了邮件内容,未能提供邮件的发件人与被告的直接联系,但从邮件的内容和所用的措辞可以看出发邮件者与原告之间存在工作上的紧密联系,且邮件的目的只能推断为使原告在新的律师事务所里的社会评价降低,考虑到被告在处理与原告的离职问题上存在争执(原告另案起诉要求返还廉政保证金),在原告刚出现在新单位时间不长便出现这样的诋毁邮件,时间上太过巧合,从生活常识可以合理推断,被告在通过利用邮件诋毁原告作为对原告离开被告单位的惩罚,被告与邮件的产生和发送均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邮件的内容显示出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故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成立,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登报纸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振华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北京市的范围内登报向原告韩建业赔礼道歉,报道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2、被告振华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立精神损失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振华律师事务所承担。”

        “我认为,这个法官是参考了吴律师另外一个起诉振华的案件,从中判断吴律师跟我们所之间有矛盾,不是正常离职,可我觉得这个法官有些自以为是了,怎么不按证据来呢?吴律师的证据只有邮件,没有具体指向应该驳回的啊,社会上不都在埋怨法官们机械执法,掏个鸟窝也判刑么?怎么这个法官一点都不机械了,判案这么灵活、这么有个性的?”

        席律师不屑地说:“说这些有什么用啊,难道我们堂堂振华所去给一个律师登报道歉?还赔他精神损失费?以后还招不招人了?我看不敢再招了。这个案件输得,我说实话啊,真没啥水平。算了算了,我不说了。”

        王主任看李云帆要发飙的样子,赶紧打圆场说:“这话不要讲了,没什么实际意义,现在问题是,下一步该怎么办?”

        李律师定定神,再次清清嗓子,也不看席律师一眼,自顾自说着:“我觉得上诉应该是可以翻过来的,这样的判决明显证据不足,出乎我的意料的。连吴律师自己都说很惊讶的。”

        席律师眉头一样,心有所动,突然打断他说:“小吴很惊讶?你怎么知道的?怎么你们之间还有联系?”

        李云帆愣了一下,知道老王多疑,这个问题回答不好可是大大不妙,急中生智,就说:“哦,这个吴律师刚刚给我发了短信,我估计也是向我炫耀炫耀吧。”

        没想到王主任还是阴阴地说了句:“我看上诉也别上诉了,就当我们遇人不淑吧。”

        李云帆心中一冷,这句话表面上是说吴律师,可实际是在说自己吃里扒外的吧。但这时越解释越显得刻意,越刻意越显得可疑的,他本来还想澄清自己,想想还是算了。

        不过自此以后,李云帆感到,老王在言语上再没有像以前那么尊重他了。可这个案件虽然从证据上似乎不应该这么判,输得很是不甘心,但他内心也明白,法官灵活运用生活法则还吴律师一个公道也无可厚非,真是应该鼓掌叫好。连他都感觉,这件事绝对是振华所里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做的,只是不知道具体是谁而已。自己虽然输在这样的官司上,但在内心深处对这个女法官是心悦诚服的。

        算了,既然老王先向自己亮出了底色,那自己也没什么可留恋的,本来律师就是个体户,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多得是,熬个几年,自己成立一家律师事务所得了,省得看别人脸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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