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背后的博弈 (3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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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背后的博弈 (3 / 3)
        “军舰来港口前必须向兰芳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允许后才可以进入,否则视为挑衅,兰芳有权击沉该舰。”刘珂愤愤不平的说道。

        “荷兰希望按照5的税率缴纳关税,但我们提出相同的条件,荷兰也不答应。”

        “嗯嗯,刘叔,你只要记住一个原则:关乎国家主权绝不妥协;任何其他条件必须对等。否则就是不平等条约。”刘珂严肃的说道。刘亮官点头称是。

        经过三轮谈判,兰芳与荷兰终于在1849年1月1日达成一致协议。协议全文如下:

        第一款t兰芳共和国与荷兰共和国及两国民人,无论在何地方,均应互相友爱,真诚和好,共保万万年太平无事。

        第二款t荷兰共和国承认婆罗洲属于兰芳共和国势力范围,婆罗洲任何事情荷兰共和国均不得干涉。

        第三款t第二款兰芳共和国国民与荷兰共和国国民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均按照兰芳共和国法律治罪。荷兰共和国不得干预,致启争端。

        第四款t兰芳共和国向荷兰共和国开放古晋、马辰、坤甸、斯里巴加港四个港口城市。而荷兰共和国同样向兰芳共和国开放荷属亚洲地区的四个港口苏门答腊岛的巨港、爪哇岛的雅加达和泗水、望加锡四个港口。

        第五款t凡荷兰共和国船只赴四港口贸易者,均由领事等官查验船牌,报明海关,按报关价格征收5的关税,已在本港海关纳完关税,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转售者,需报明海关,于该船出口时,将纳税证明交给货主,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候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荷兰四处开放口岸亦同循此例。

        第六款t荷兰共和国国民凡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兰芳共和国者,听兰芳共和国地方官员按照兰芳法律自行办理治罪,荷兰共和国不得干预;若别国船只冒荷兰共和国旗号做不法贸易者,荷兰共和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七款t荷兰共和国贸易船只,若在兰芳共和国海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俾得驶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兰芳国沿海地方者,经官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若兰芳共和国在何兰共和国亚洲属地亦同循此例。

        第八款t荷兰共和国如有兵船至兰芳共和国各港口者,应在兵船来港口前必须向兰芳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允许后才可以进入,否则视为挑衅。

        第九款t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又和约既经批准后,两国官民人等均应恪遵。

        而几乎同时,兰芳与英国也达成一份相同的协议。只是将英国向兰芳开放的四个港口是,新加坡、吉隆坡、曼谷和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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