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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勋位令 (2 / 22)
第五条得受勋位之员在外省时由大总统派遣专员将勋位证书徽章向得受勋位之员代授之。
第六条凡得受勋位之员于承受徽章证书后应开具履历送铨叙局注册。
第七条曾受勋位之员叙进勋位应将原有徽章缴还铨叙局但证书无用缴还。
第八条如有依刑法受褫夺或停用公权之宣告者应将勋位徽章缴还铨叙局但停止公权期满后仍得向铨叙局呈请颁给佩带。
第九条得受勋位之员身故后其勋位徽章当由其子孙或亲族缴还铨叙局。
授勋全名单(按年份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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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0月09日
袁世凯、孙文、黎元洪特授以大勋位
唐绍仪、伍廷芳、黄兴、程德全、段祺瑞、冯国璋特授以勋一位
孙武特授以勋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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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0月16日
吴俊升特授以勋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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