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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文官的微妙变化 (1 / 2)
文官的微妙变化
军司和治政体系几个协会举行了联席会议,确定战时庞大军费的管控。
方案送到我这里来的时候,经过了几轮协商和讨论,议定下来的条款比我设想的要详细和完善的多。
资金划拨过来分成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军事设施建设资金,一部分是军司日常开支,包括薪水,一部分则是军队装备资金。
三个部分的原则制定非常清晰,各个条款慢慢补充。
第一部分军事设施建设资金实际控制权收归治政体系,军司根据军事计划提交建设需求,治政体系相关协会和军司协商后履行,考虑军事的时效性,军司可以提出时间限制,治政体系尽量满足,由苏府附属的时限治政体系无条件满足。建设过程中军司有权对进度质量等方面监督。
第二部分资金有所区分,费用全部划归军司掌控,为了加强效率,部分费用军司可以委托相关协会直接支出,比如日常人员工资,军司发放军眷给所有军人,军人能够从管协资金管理部门那里直接领取,未领取的资金固定计息,这也解决了军司监察支队权限扩大和杂乱的问题。
第三部分军队装备更新资金,管协定期拨付维护保养费用给
军司,但大规模换装需另行申请,由苏府批复。
方案很详细,主要都是按这三个原则来,这次会议还重申了最很重要一个原则,军司不得拥有任何带有盈利性的资产,不能从事对外经营。
这条原则是我组建军司时候屡次强调的,往往在实施过程中,这个界限很难分清,比如军司下面的抚恤司有部分未流动资金,本能会想着对外投资增值以扩大这部分资金规模,更好的为那些遗孀服务。
很多事情本意是好,所有人都认为口子不能开,这不是不近人情,而是一旦这种踩着边缘的事情放开,那军队就会被腐蚀,现在伊朵军司还在扩张,还在蓬勃发展,面临这种挑战很少。将来呢?现在制度形成,严格执行,后人要打破就难,头还是得开好。
我浏览我这个方案,不得不承认这个方案并不仅仅适用战时,战后一样是按这个原则来,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军队对于资金的掌控,反过来,也切断治政系统对于军队指挥体系的插手。
治政体系只在资金上和军司**,很多大额度的资金和特列的资金军司也需通过苏府与治政体系,而不是两者直接协商。
真正悬而未决的反而是苏府和治政体系之间的关系,这个问
题所有人都默契的闭嘴,因为军司的资金来源等于可能来源两者,一部分是固定开支,操作上是由治政直接拨付给军司,过程中可以给苏府备案,现实是可以绕过苏府。这种固定开支本来就俗成,一部分苏府拨付,或者通过苏府审批后拨付。
这会让有心人疑虑,伊朵军司是录属苏府的私军吗?如果是,所有费用都应该通过伊朵,如果不是,伊朵苏府对军司又有绝对的指挥权。
治政体系通过这个方案应该是犹豫的,因为这里的法理与帝国规定是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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