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十四章、首访赤峰 70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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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四章、首访赤峰 70
        侧面的,其实就是王亚峰所主张的,王儒以此牌开叫二梅花。既然你认为,这牌都强到可以开叫二梅花的程度了,怎么还会够不上原花色跳叫条件呢?简直是岂有此理吗?

        王儒没有特意追究这个,是因为他不赞同以此牌开叫二梅花;理由恰恰就是,此牌的大牌点太少了。如果对方能够做出牺牲叫,他这手牌,不知道有几个防守赢墩。

        二梅花开叫,有利于冲击进局、冲击满贯,这都是进攻方面的优势。但是,一旦对方有能力争夺定约,自己一方就必须被迫防守。能不能对敌方的牺牲叫牌做出惩罚性加倍,也是极其重要的事情。

        有进无退不是王儒的性格,只管进攻不管防守,更不是王儒会做出来的。这些细微之处,王亚峰更不可能顾及;所以他也就懒得说了。所以说,这些与激进还是保守都没关系,还是全方位水平的问题。

        另外,王儒也对上午的事情有所反思;虽然依旧认为主要是王亚峰“岂有此理”,却也觉得,自己处理得比较差劲。那副牌固然全怪王亚峰,可是后面自己失控了,俩人闹得不可开交,以至于比赛彻底崩溃,非常不应该。

        因此,这时他就提醒自己,要尽量心平气和;那件事,等回去再研究。眼下最重要的,是专注地、尽可能把余下三轮比赛打好一些。正好王亚峰也是这样想,他更看重,这一轮怎么打垮杨胖子这件事。

        不久,他们俩冲上了一副6方块小满贯。功劳依然主要在王儒,他几乎是蛮不讲理、生拉硬拽地推着王亚峰上去。运气很不错,联手二十八点,双方方块是五四好配合,同样也是边花控制非常好。

        如果不是王儒的野蛮推进,王亚峰肯定会停在三无将。三无将定约倒是能够完成,但是怎么能与6方块小满贯定约比较?这时,重出江湖和火花鹿俩人更加沉默了;相反,王亚峰已经乐得合不拢嘴了。

        没多久,他终于找回平衡。不是说他非常不平衡,而是他认为,自己总算是成功算计了杨胖子一把。那是一副联手三十二个大牌点,按理说坚决要冲上6红心定约的牌。王亚峰莫名其妙地感觉不好,私自隐瞒了一个a。

        王儒见缺少两个a,没办法只好停在五红心定约。而后,他发现王亚峰又犯老毛病了,因为自己十一点开叫,同伴问a,他胆怯就不敢如实回答a的数目了!前几年,他跟老蒙就闹出过一回。

        打了一下午,他竟然对老蒙瞒了三次a!老蒙最后才**责备他,他反而大放厥词,说什么,再过十年,你蒙凡栋就明白为什么了!!这话老蒙怎么想就不说了,在场其他人都怒了,纷纷谴责王亚峰。

        这种事确实就是这样,即使有功,都不能算到王亚峰身上;如果错了,肯定绝对是王亚峰的错。可笑,他还在自鸣得意呢。关键在于,他破坏了规则,漠视了规则。这是众人都无法容忍的事。

        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规则具有普遍性,规则也指大自然的变化规律。

        它存在三种形式: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无论何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世间和谐;明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约定俗成无局限性,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善恶参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

        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得到每个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

        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这些个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那些确立这些规则或有权修正这些规则的人所不知道的。

        正如法律领域中所发生的情形那样,如果权力机构刻意制定了某些行为规则,那么只有当这些规则成为个人计划的依据的时候,它们才会发挥它们的作用。

        因此,那种经由实施行为规则来维续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做法,必须始终以长远的结果为目标;毋庸置疑,这种行为规则与那些为已知己特定目的服务的组织规则构成了鲜明的对照,这样的组织规则从根本上讲必定是以可预见的短期结果为目标的。

        更有进者,上述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还导致了行政官员与法官或法律制定者在视域之间的明显区别:行政官员所关注的必定是特定且已知的结果,而法官或法律制定者所关注的则应当是对一种抽象秩序的维护,而不论特定且可预见的结果为何。

        集中关注特定的结果,必定会导致短视,因为只有在短期内,特定结果才是可预见的;此外,对特定结果的关注,还会导致特定利益群体之间或特定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也惟有通过一个权力机构的裁决(即支持一方或另一方的裁决)才能够得到解决。

        因此,倾力关注可见的短期结果,会一步一步地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可操纵的组织。与此同理,如果我们只埋头于即时性的直接结果,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牺牲的就肯定是自由。因此,一个由“法律支配“的社会(y),必须把强制完全用来实施那些有助益于一种长远秩序的规则。

        第一,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结构,它所具有的可探知的组成部分并没有被人们理解成有意识的构造之物,甚或它们本身也没有呈现出可辨识的设计方案,而且就是在这种结构之中,我们也不知道有些特定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因此,与那种刻意建构的组织相比较,上述那种结构应当是我们成功追求自己目的的一种更有效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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