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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捡材料需补充 弟弟书面详情供 (2 / 2)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我大哥因所谓盗窃、破坏电缆一案,被羁押了七个月之久,至今未能结案。我全家痛苦之极,无法言喻。对身患严重脑震荡后遗症,等多种疾病的大哥,十分担忧和焦急。为使该案能尽快澄清,使无辜者早日得到解脱,我的大嫂、二哥及本人,早已将所知道的具体情况,由开挖废电缆的协议纠纷,所引起的所谓盗窃、破坏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书面申诉报告。为了能进一步澄清,本人认为有,必要将有关情况,进行补充。
1.当地的农民,擅自挖到原南昌至九江,残存的7×4废弃电缆线尾,无论从哪种意义上看,都与我大哥无关,更谈不上刑事责任。
首先,该报废电缆残尾,不可能存在备用问题。南昌至九江的长途通信明线,在1988年以后,已经将这两条,合二为一,沿南昌至九江铁路,建成使用。这样,原南昌经店前,至九江的线路,即为报废线路,明线杆也随即拆除。残存在地下的废电缆线尾,由于开挖得不偿失,而被放弃。该报废线尾,距南九铁路,有二十多公里,根本不可能备用。若别有用心地,成是备用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无论农民所挖该电缆,是否属备用,均与我大哥无关。因为他在毫无所知的情况下,农民背地里,擅自去挖废弃电缆的,其行为应该由农民负责。我的大哥,不是邮电的专业人员,若是过失的话,只能是电信局吴副局长,造成的过失。
《刑法概论》第409页强调:“通讯部门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过失罪,其主体,必须是该部门的专职人员。”吴副局长在与我大哥,所代表的上海路工程队,签订协议时,丝毫没有派专业人员,随工照应的迹象。严重违反了邮电部、国家基建委,对此的有关规定。这本身就是吴副局长,所造成的过失。
破坏通讯设备,与过失毁坏通讯设备罪,均指正在使用的电缆被中断。因此,无论该电缆是报废还是备用,都与上述两罪毫不搭架。
2.1×4电缆的中断,吴副局长应该负全部责任。去年10月4日,大哥叫我一起,去找吴副局长。向他汇报了,协议中的店前—03段,有十多公里报废电缆,被别人偷挖。上海路工程队,已在前进村,与农民协议并开挖。大哥要求按其承诺,补签下一段的协议。这时,吴副局长没有谈到,对别人偷挖,协议中电缆,应该追究的问题。他只是对我大哥:你们在前进村,挖了就算了。下一段的协议,就过几天再签。那里还有一条,1×4的报废电缆,也给你们挖。
当时,对1×4电缆是否报废,我曾提出疑问。可吴副局长,1×4电缆没有过赣江,不能用,我记错了。若没有吴副局长这些话,我大哥如何敢剪一点,作为取样?从图利的角度讲,他们应该会剪,其他粗的电缆。而在实际上,却剪了所有电缆中,最细的1×4电缆。
就中断1×4电缆线,所造成的损失而言,价值仅为4元。其后果极其轻微,不能构成过失罪。《刑法概论》第409页指出:“过失毁坏通讯设备,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过失罪。”何况这种过失,是吴副局长的过失。
这一案件的出现,只能反映出,南昌电信局内部,在管理上的混乱。现在电信局的个别人,如果为了掩盖这一现象,而怪罪于他人,至少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我再次呼吁,对**,酿成这一冤案的,南昌电信局吴副局长,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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