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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章 唐恩资本 (3 / 17)
本文仅以遗产税为例。
税制设计与国际社会并不接轨
《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修改版据说已上报**,相关征收标准引起强烈反对。支持这一草案的人称这是“与国际社会接轨”,劫富济贫,并宣称“美国、日本都加大了对遗产继承的税收调节力度。”
支持者有意不说明的是,美日两国对遗产税的调节力度是调高还是降低,这是个关键问题。事实上,美国一直在努力降低遗产税基本税率,自
2001~2011年十年间,美国遗产税基本税率从55降到了35,免征额由
675万美元上升到500万美元。2013年美国国会将遗产税的征收定为525万美元,基本税率为40。日本政府2003年的财税改革,主要内容
之一就是降低遗产税税率与征税档次,加大退税优惠,并宣布这一税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使资产在世代间转移更加顺利。
不仅美国、日本如此,其他国家也因高额遗产税不利民生,也开始降低、简化遗产税税率和起征点,比如一些欧盟国家。与此趋势相反,中国《草案》对配偶
等顺序继承人受遗赠的征税程度远比很多发达国家苛刻,其他国家征遗产税时的“重复课税宽免制”,中国不肯“接轨”;民营小企业主的经营性财产豁免遗产税是
国际惯例,中国也不“接轨”;一些认真研究了《草案》的人在比较他国遗产税法后做出结论,按照这一《草案》,中国承担遗产税的主体并非巨富,而是部份中产
阶层、中小企业主、以及为保障下一代生活,终日辛勤工作、努力储蓄的人群。
中国遗产税设计特点:劫中产济政府
我同意上述观点。我认为,至少有两点证明中国遗产税是劫中产济政府:
1、中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过低,绝大部分中产都需要交纳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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