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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4章 我儿冏寺 (1 / 3)
贾褒继续道:“持斩衰之服者,在三年丧期中的饮食起居日常行为也有制度规范。饮食方面,《礼记·间传》:斩衰三日不食。就是首先要绝食三,到既殡以后,可以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后,可以疏食水饮;一年祥以后,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后,可以用酱醋调味;丧满服阕,禫祭以后,才能饮酒食肉。但也有变通之处,《礼记·曲礼》: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
居丧期间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为了避免身体毁伤,不能从头至尾办完丧事,陷于不慈不孝,允许增加营养以保护健康。
在居处方面,规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
倚庐是靠着门外东墙临时搭建的简陋棚屋,苫(shān)为草垫,块指土块。
既葬以后,孝子所居倚庐的内壁可以涂泥挡风。
百日卒哭以后,可以对倚庐稍加修整,并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
一年祥,才拆除倚庐,在原处改建屋,用白灰涂墙,称为垩室,居于其中,并铺用普通寝席。
二年大祥,复居正寝,但仍不能用床。
直到服丧完毕,才一切如常。妇女居斩衰之丧,则不必居倚庐和寝苫枕块。
其他方面,规定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以后,要一朝一夕哭两次。以后在整个丧期中,思忆则哭。
至于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听音乐,不得游戏笑谑等,更是理所当然。还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要求。
《礼记·三年问》: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东汉以后,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成服,归家守制,叫做丁艰或丁忧。父丧称丁外艰或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至丧期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在特殊情况下,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称为夺情,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在科举时代,士子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不离职奔丧,叫做匿丧,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处分,而且为人们所不齿。”
贾褒淡淡的叹了口气,“虽然我未嫁,但是桃符却是斩衰之丧,不得婚嫁。”
“而齐衰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本身又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i),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齐衰三年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
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压,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
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
而齐衰杖期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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