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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5 府试】 (7 / 11)
第一道论判便将韦宝难住了,搜了一下,廖夫子没有押中这道题,考的是一桩经济案件。
这可把韦宝的大汗都急出来了,他的水平,放在科举场上,实则连半桶水都没有,三分之一捅水都没有。
确切的说,如果不靠抄袭,韦宝甚至连一句话都不敢往上写。
案件这种东西,又必须举证确实,每一条律法都必须与《大明律》对照使用,一点马虎不得。
大汗流淌了十来分钟,韦宝一咬牙,硬是动笔,总不能空着这么一道大题不写吧?将廖夫子出的一道跟这题目有点搭边的论判先抄写在草稿纸上。
然后,韦宝在《大明律》和《大诰》中搜出好几条和这个案例有关联的条文,也抄写在草稿纸上。
最后,韦宝将这几条相关的律法条文,代入廖夫子的论判当中,涂抹掉原先的论判中引用的律法条文,就这么生搬硬套的弄出一个拼装货出来。
这么来回折腾,过去了一个时辰,幸好考试时间充裕。
韦宝擦了擦满头大汗,将拼装货工工整整的誊抄在了试卷上。
这才开始做下一道题。
按照之前祖春才跟自己说的,韦宝在诏,诰,表内科一道中,选取了很少有人会写的诰,为自己的答题。
诏,告知之意,多用于上对下。先秦时代上级给下级的命令文告称诏。秦汉以后,专指帝王的文书命令。
《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议:“臣等昧死上尊号,王曰:‘秦皇命曰制’,令为‘诏',天子自曰朕。
汉代的诏书使用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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