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章 四省八部制 (2 / 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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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章 四省八部制 (2 / 4)
        各省督抚对于维新变法持反对态度,因为光绪的改革让他们损失惨重。如今慈禧发动政变失败,朝廷局势斗转,王辰浩入主〖中〗央,各省督抚们顿时紧张了起来。

        摄于王辰浩手里的强大实力,各省督抚对于王辰浩组阁一事还处于观望阶段,他们不敢公然去得罪王辰浩,只是静观其变,先看看王辰浩组阁对他们的利益影响如何,再做打算。

        光绪本来以维新变法失败为由,认为不急于成立内阁,但地方督抚们不约而同的都选择了先沉默,加上康有为、粱启超回国后,联合禅嗣同等维新派全力支持成立内阁,迫使光绪不得不让步。

        六月二十日,光绪正式下诏书,宣布实行君主立宪制,任命王辰浩为内阁〖总〗理大臣,并组织内阁,继续推行改革变法事宜。

        光绪要求王辰浩继续变法维新,实际上是计划让王辰浩去跟各省督抚们火拼,以此来阻挠变法。此时的光绪已经没有了变法的心思,而是一心想给王辰浩找麻烦,最好让王辰浩放弃这个内阁〖总〗理大臣的职务。

        王辰浩自然不会上光绪的当。诏书下达后,王辰浩立即将王士珍等直隶总督府的小朝廷机构主要人员尽数调到北京。

        王辰浩并不急于开罪各省督抚,而是先在〖中〗央进行改革,原先康有为等人提出的责任内阁制被王辰浩否决。责任内阁还是对皇帝负责,光绪试图想通过责任内闹来控制政权,这是王辰浩决计不允许的。

        由于王辰浩掌握了京畿直隶军政大权,康有为等人也无法左右王辰浩的决定,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光绪成为名符其实的无权皇帝了。

        王辰浩同手下人商议过后,决定在〖中〗国历代三省六部制基础上,参照美国三权分立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下的相关国家宪法,弃其糟粕取其精华,打造属于〖中〗国自己的并具备现代意义的国家制度。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王辰浩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大体上都是根据〖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演化而来,因此没必要照搬西方政治制度。但是西方政治制度中很大一部分是先进的,符合当前〖中〗国的政治需要因此这部分制度予以引进。整体上本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构想来打造〖中〗国特sè的政治制度。

        王辰浩在三省六部制的基础上提出五省九部制,五省九部,意为九五之尊,象征国家最高权利。五省分别为立法省、司法省、行政省、

        监察省和廉政省。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提名选举产生的帝国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理大臣: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监察权属于帝国合法公民,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帝国五省实施监督,防止权力腐化。廉政省以帝国廉政公署作为主要权利机关对帝国官员实施监督、反腐、倡廉,是对监察省的权利补充和牵制,防止监察省自身权利腐化。五省中立法、司法、行政三省是行驶国家职能的主要机关三者相互牵制制衡。监察省和廉政省是对其他三省的监督和检查,同时监察省和廉政省之间又相互监督,不至于腐化变质,即达到明朝初期的东厂的职能,又防止像明朝中后期东厂腐化的现象发生。

        根据五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理大臣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理大臣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理大臣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理大臣,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理大臣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弹劾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廉政公署官员:〖总〗理大臣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1〖总〗理次大臣兼任参议院议长1〖总〗理大臣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检察院法官,廉政公署法官等在〖总〗理大臣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

        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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