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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8章 争锋常委会 (3 / 4)
“据新华网今天消息,梁溪‘水危机’引发一场‘环保风暴’,当地一些企业因违法向太湖排污而遭到严肃查处或遭勒令停产整顿,梁溪市辖下的荆邑市5位政fǔ官员因在对相关企业违法排污上‘工作不到位’或‘监管失责’,分别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处分。
初看这则新闻,不禁为梁溪市的做法叫好。在看过被问责官员的相关情况后,这刚刚升起的一丝喜悦,不免又为这种只打老鼠不打老虎的做法感到不可理喻。如此问责,能够遏制愈演愈烈的环境恶化趋势吗?
这次被问责的官员是荆邑市舟铁镇镇长游旭,舟铁镇党委**、副镇长孙忠强,舟铁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姚xiǎo峰,荆邑市环保局副局长章盘君,荆邑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舟铁中队副中队长风旭东。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7月3日以《梁溪蓝藻重灾未除,企业排污不断》为题,报道在太湖蓝藻暴发后、梁溪尚处于‘水危机’风口làng尖之时,荆邑当地部分企业仍然在顶风作案,直接向太湖排放污水。这次问责,仅此而已,远非前段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的梁溪水污染事件的全部。即便如此,荆邑市被问责的最高级别官员,仅为荆邑市环保局副局长。而需要对此承担责任的,恐怕远非这几个‘xiǎo人物’所能替代。
梁溪水污染是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恶劣事件,至于突然暴发的原因,有关媒体引用有关负责人的解释说,是由于去年是暖冬,蓝藻经过处理之后还冻不死,今年天暖得早,符合蓝藻的生长温度,加之梁溪夏天风向西南,加重了太湖的污染。但他不得不承认,太湖周围的污染排放也是个问题,一些企业确实存在偷排污水的行为,如果要彻底改善水质,就需要对大环境综合整治。来自梁溪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通报指出,部分企业顶风违法排污,反映了少数领导、职能部mén以及一些企业大局观念淡薄、环保意识缺失、工作措施不力等问题。并要求各部mén及有关企业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职能部mén要正确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坚决淘汰关闭超标排污企业。这些事实已经表明,造成梁溪这次水危机的关键因素是‘**’,而非‘天灾’。有关负责人吞吞吐吐、yù言又止、强调客观原因本身就不是应有的态度,同时,被问责的绝非仅此几位‘xiǎo人物’,被问责的,还应该有更高层次的官员。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梁溪因蓝藻暴发引起的水危机已基本解决,问责的目的同样绝非为处理干部,而应该在于引起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但是,要想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仅仅向这几名最低层的官员问责是远远不够的,很大程度上,他们仅仅处于执行层次,对于决策层次,他们也是无能为力的。或许有关部mén正在履行程序,应该有更高层次的官员为这次沉重的代价买单则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如果问责仅仅停留在这几个‘xiǎo官’的层次,只能是有关部mén的作秀,而对这几个‘xiǎo人物’最普遍的看法,就是他们‘倒霉’。或许,等到环保问责风暴到了象清理非法用地的程度,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才能真正从口头走向实施。”
向阳书记看完,面sèyīn沉,正要放下报纸,却恰好听见王昆对着话筒,朝着台下的干部们说道:“同志们看完了吧?请翻过来看第四版,还有一篇更尖锐的。”
向阳书记心中怒气一闪,这句话怎么会卡得时间这么好?王昆根本就是要我向阳看看,看看他口里的民意!
深吸一口气,向阳书记仍然是冷着脸拿起了报纸,不得不说,他能够有今天的地位,绝非运气所至。
“从5月29日开始,江东省梁溪市城区大批市民家中的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市民纷纷抢购纯净水和面包,整个梁溪笼罩在水污染危机的巨大yīn影之中。
虽然水危机发生以后,梁溪市政fǔ马上启动了应急预案,采取了一些应急处理措施,体现了政fǔ对于公共危机事件的应对能力,但这些紧急措施,显然不足以有效解决当地民众的实际生活问题,不足以彻底消除民众的心理恐慌。
正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此次梁溪水危机事件的暴发,固然有太湖蓝藻集中作怪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显然在于太湖周围长期的污染排放。近年来,有关方面对太湖污染的治理工程确实可谓是决心大,投入也大。2000年,太湖一期治理工程落下帷幕,总共投资约**100亿元。但遗憾的是,太湖治理的速度显然赶不上被污染的速度。这些年来,梁溪等地的太湖地区就把化工业作为支柱产业,使得大大xiǎoxiǎo的化工、电镀、印染等企业如雨后chūn笋,分布在这个地区,数以千计的污染企业沿太湖一字排开,污水直接排放到太湖里。
和其他地方环保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现实困境一样,在梁溪太湖水污染事件中,确实有违法成本相对过低、违法收益明显偏大,从而使许多企业纷纷直接向湖中排污的因素;但同时,也不乏在‘经济挂帅’的思想指导下,一些地方官员习惯于依靠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的模式,从而使污染始终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因素。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仅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对于地方政fǔ这种纵容、偏袒地方企业排污的行为,更多地也只是停留在口头和形式上,软弱无力。
所幸的是,面对具体而复杂的环保困局,各方面纷纷开始寻找有效的对策和办法。其中,严格追究包括地方行政官员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正逐渐成为各方面的共识。无论是一些国家对于河流、水域污染的成功治理经验,还是理论上其实并不复杂的道理,都已充分说明,刑罚手段正是有效保护环境,尤其是治理水污染的一大利器。正因如此,我国én增加了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新增加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等新罪名,并对罪状和量刑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前不久,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洪总理强调:要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就为各地有效治理河流、水域污染,指出了一条可以大胆前行的道路。此前,齐东、龙江等一些地方也曾有过政fǔ官员因为失职、不作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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