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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章 流年表(一) (1 / 4)
建阳二年(西历1776年),五月下旬西班牙远征军败退,中华国大胜。
建阳二年六月,五月底犒赏群臣部众,六月初回驾中州。
各地改土归流:置马来亚为麻亚省;置苏门答腊岛领地为东苏省;置爪哇岛为巴明省;置苏拉威西岛、巴里岛、松巴岛、帝汶岛等为苏文海防署,归属于军部。婆罗洲化为三省,南部为马林省,中部(兰芳属地)为兰华省,北部以顺州为主体,设顺华省;置棉兰老岛为加安省;置吕宋岛为南汉省。
此月,分封土著王公23人,以日热国王和吉打苏丹为最,爵位伯,余下17人为“子爵”,4人为“男爵”。
并,曾编守备团三个。
建阳二年七月,宣布中华律法五部,《刑法》、《民法》、《工商法》、《财税法》、《海权法》。
七月下旬,颁布《兵役法》。于饷银、称谓有相应调整。
陆军,改棚长为班长;改哨官为连长;改管带为营长。
班长——少尉、排长——中尉、连副——中尉、连长——上尉、营副——少校、营教习——少校、营长——少校、团副——中校、团总参——中校、团长——上校、旅副——上校、旅总参——上校、旅长——少将、师副——少将、师总参——少将、师长——中将。
陆军:小卒,每月饷银银元二块;军训一个月后晋士卒,每月饷银银元三块;其后士兵,每月饷银银元三块,补粮粮五斗。
少尉,每月饷银银元五块。
中尉,每月饷银银元八块。
上尉,每月饷银银元十二块。
少校,每月饷银银元二十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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