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回忆,过去的时间(一拾壹) (5 / 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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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回忆,过去的时间(一拾壹) (5 / 5)
        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定罪处罚。”左侓师说道这里,真的是差不多耗费了他所有的脑细胞去在他的大脑中搜索有关于侮辱罪的所有概念,但是他觉得还不够,直接将一个实际案例背了出来。

        (陈某的丈夫张某和一女子杨某打工时相识。张某回到兴义后,杨某也来到兴义与张某联系。2006年2月5日下午6时许,陈某回到兴义市租住房内,遇到丈夫和杨某在自己家中,因怀疑二人关系暧昧,遂与杨发生争吵、抓扯。当天下午陈某和母亲、姐姐又见到张、杨二人在一起,便持扫帚等物对杨某进行辱骂殴打,陈某强行扯下杨某的内外裤后将其拖到楼下水泥地上,致杨某下身全裸,引来多人围观。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面部损伤为轻微伤。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真的,禹宇人都听蒙了,就像他把左侓师吓蒙了一样,但是却又更禹宇不同的是,禹宇是在精神上把左侓师吓住,而左侓师能用语言把禹宇惊住,但是不一样的两件事情,但却性质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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