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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回忆,过去的时间(一拾壹) (2 / 5)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当然,还要根据被殴打的伤情来决定处罚轻或重,有的构成轻伤以上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禹宇听得有些不耐烦了,连忙叫停:“左侓师你是不是喜欢科普啊,就是为了在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面前显摆,明明我们不知道,你却还要将没一个事情说的这么具体,淦!”
左侓师的心情刚在他说完的时候平静了下来,可就是禹宇刚才的那句话使得的本就平静的心又泛起了涟漪,本就干燥的喉咙竟然都分泌出了唾液:“我艹你个***你他*****个*****。”
待他骂完,本来禹宇想回骂他的,只听见禹宇说了一个字就被他压了回去。
“你什么你,你知道你刚才那句话犯了什么法吗?”左侓师的口水飙了禹宇一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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