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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卫队职能
法定职责
1957年5月,日本政府公布《国防基本方针》,首次明确“防卫”、“治安”、“海上警卫”、“防止侵犯领空”和“灾害救助”为自卫队的五大任务。这也是世界上首次将“救灾”列为国家军事力量的主要任务。[8]
救灾为主
冷战结束后,前苏联解体,主要军事威胁消失,日本国内开始重新评估**政策。
自卫队在海外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1996年在新版《防卫大纲》作出调整,重点加强灾害应对能力。其中包括紧急出动力量的建立,陆上自卫队指定一支约2700人的部队作救灾派遣应变部队,配备车辆约410辆、直升机约30架,可在接到命令后2个小时内出动。
海上自卫队建立紧急出动机制,所有港内停泊的正常状态军舰可以在4个小时内出动。航空自卫队则在全国5个地区部署由军医、护士、急救士组成的机动卫生班,在大规模灾害时负责重伤员在空运过程中的护理。在大规模灾害发生时,陆上自卫队则可以最多集中7万人前往灾区,海上自卫队可以派出60艘军舰、50架飞机;航空自卫队可以出动侦察机、救护机、运输机70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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