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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是十年前的旧文,人肉搜索到今天,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严重。做个个人总结吧。
1.立案的艰难
网民们对人肉搜索其实是非常警惕也是非常清楚的,一旦上升到未经允许公开当事人姓名照片家庭住址的行为,就清楚明白已经是人肉搜索。
这里有必要增加“未经允许”这四个字,因为大多数人肉搜索行为人,把当事一方在朋友圈,QQ空间,在经过筛选的有限的群体中散发的信息,发表并最大限度地散布在公共媒体,并美其名曰,相关信息的发布者是当事人本人,发布者不过是网络的搬运工。
很显然,散布者知道人肉搜索是违法的,并且利用规则为违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实际上,散布者并不懂得法律实践。
大多数遭受人肉搜索,个人隐私信息未经允许泄露,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去报案时,会被警察劝退,劝退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理由,叫做没有实际伤害。
那么什么叫实际伤害呢?
法律上的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换句话来说,最直观的证据,就是让警察看到当事人头破血流的模样。
没有实际上的伤害,基本上也就等于:没有案件,没有立案。
2.侵权成本低廉
遭受人肉搜索,到底是治安条例还是刑法管辖,法律规定是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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