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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境突围 第六十二章 实习做法务 学习起草法律文书 (2 / 3)
上诉的事实、法律依据、法理:
上诉人不服原行政裁定书。认为原行政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有瑕疵。认定事实也有瑕疵。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撑。有生搬硬套的嫌疑。
上诉人认为:1、本案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江南市某某人民法院引用的法律条文欠妥,认定的事实不合理,没有引用行政复议条例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未送达行政行为相对人及相关人,应认定为当事人或相关人不知情。运用的是法条的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也未解释清楚。
2、本案土地证的分割行为,是否确实违背了地随房走的原则,是否确实违法。是否可以引用行政复议法中,该送达的法律文书,一旦未送达,视为该行政行为相对人或相关人不知情的法条,从而没有过诉讼时效。
3、该土地证颁发行为是直接颁发给江南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三人即惠山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开始就对上诉人有欺诈隐瞒的行为,根本不存在送达给上诉人的行为,上诉人根本无法知情,至于后来的拍卖,公司已经处于歇业状态,已经人去楼空,是否可以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也是有争议,从而认定上诉人知情,更加是不符合法律推理的要求的。推理得出来的结论不一定是正确的。
此裁定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上诉人认为,本次行政诉讼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2019年1月**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表示,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32个试点地方和部门顺利完成了试点任务,初步建立了一套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制度机制,给执法人员戴上了“紧箍咒”,划下了“标准线”,确立了“新思维”。乱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和执法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面推行打下良好基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三项制度”之一。
这都说明一点,行政执法需要有一套严格的审核制度,这里面的审核就是预防冤假错案,乱执行的发生,某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有无通过:不给当事人饭吃,有无责令当事人脱衣服,采取冻饿的手段,有无用家属的安危进行威胁,逼当事人签署显失公平的担保书,有无逼迫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写遗书,交出家门钥匙等,对粗暴执法的失望甚至绝望,才远走异国他乡,也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此涉嫌违法的行政行为本来在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时,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开始认为适格被告是江南市人民政府,所以应该向江南市中院起诉,江南市中院受理后,又认为适格被告是江南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后来又移送到了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这里面存在原先在土地证上盖章的是江南市人民政府和江南市国土资源局。即使真的违法,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有无权限来管以前江南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涉嫌违法的问题,也就是说儿子有没有对老子说三道四的权利的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即使原江南市人民政府确实存在了违法的行为,江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管辖及确认违法的问题。
上诉的情理:
影片《终结者:黑暗命运》里面有一句经典台词:“Youbelieveinfate?”你相信命运吗?让上诉人不禁问自己,我相信命运吗?一时之间,不知如何回答。有人说,在你一出生的那一天,你的命运就已经注定了,不管你如何的挣扎,如何的抗争,命运就是命运,你无法改变,但其实你我都不知道我们的命运到底是怎样的,因为我们都不具备预测未来的能力。
当上诉人知道,原执行的依据仲裁裁决过程中,不仅存在程序漏洞,更存在涉嫌违法颁发土地证行为,涉嫌一房两卖的行为,更为惊讶的是,一方面申请仲裁委要房款,一方面在办理土地证分割时,又陈述房产不属于上诉人,这种互相矛盾的证据,居然出现在有着地方政府背景的惠山新城资产管理公司身上。上诉人做为一个法律学习者,有权利也有义务申请上诉。毕竟原告曾经和千千万万的创业者一样,每天清晨去上班,有时还需要在外面风餐露宿,去赢得客户的信任和订单,以期望获得公平竞争机会,以求获得改变命运的机会,然而艰苦创业的丰硕成果,却被暗箱操作,被无情剥夺,失去改变命运机会的时候,只能恳请伟大的党,伟大的政府,伟大的人民法院,依靠人民渴望公平正义的力量,来维护公平和正义。
让那些曾经被潜规则过,被欺凌过的创业者,甚至得了抑郁症需要终身服药,几次自杀未遂,结果还是跳楼自杀的海归创业者,一个告慰。可见,创业路上要遭遇的不仅仅是海内外客户的歧视,还有法律规则的不透明,甚至是暗箱操作,是不是贫穷就是一种罪,是不是无权无势,做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就该受到欺凌。是不是当事人不知情,也是一种错,当拿到新的证据,发现原房屋买卖的仲裁存在冤假错案问题,原执行存在采信违法依据问题,对公信力造成严重打击问题时,是否可以申请给上诉人一个公道,值得探索和研究。
在此案诉讼之前,针对原出售方即第三人江南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隐瞒土地证抵押在银行,涉嫌一房两卖,将有严重漏水的厂房卖给投资商,欺诈投资商的行为,涉嫌颁发房产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也提出过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6款最后一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房产证及该案土地证原件,当事人即上诉人压根就没有拿到过,土地证原件也没有看到过,可是在实际行政诉讼过程中,并未按这个法条来办案。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没有在行政诉讼法中得到采纳,但是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却运用到了行政复议过程中。
该案的核心焦点,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第15条第六款规定是否可以运用到行政诉讼中,从而认定原行政行为上诉人不知情。从而未过时效。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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