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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章 (5 / 12)
眼下虽然没有股票交易所,但道理还是一样的。
所以,中资商铺的所谓合资参股,一般都是熟人参与,大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陌生人可不敢冒这个险,把自己的命运跟几个八竿子打不着的友商栓在一起。
过去的广州十三行官商,有钱的时候富可敌国,人人仰望;一旦资金链断裂,还不上债,按大清律就是诈骗罪,就是非法集资,昔日纵横商海的红顶商人,顷刻间成为戴罪之身,几代人积攒的家业全部抄没,必要时老婆孩子都得卖。
所谓富不过三代。在封建时代的中国搞商业,就是这么步步惊心。
苏敏官家就是这么败的。他当然知道其中风险。
所以当初林玉婵索要义兴股份的时候,于情于理,他必须问一句:倘若我负债破产呢?你有这个心理准备吗?
而西方成熟资本主义社会的老狐狸们,为了规避这种风险,早就立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亏损破产,股东可以申请破产保护,损失最多是投资清零,而不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做到和公司的债务完全切割。
这样一来,有能力的商人,也许会有那么几次失败的创业,但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他积累的个人资本不会因此而清零,从而长久地停留在资产阶级当中,确保社会的持续繁荣富裕。
当然,“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弊端。譬如大股东可以恶意破产,留一堆烂债,自己依旧坐拥**逍遥快活。
但那毕竟是资本主义畸形繁荣之后的乱象,而且是少数。在十九世纪的国际商业舞台上,尚不是很严重的问题。
可想而知,当大清国门打开,西方“有限责任公司”大批涌入,和本土的“无限责任公司”同台竞争,朝夕间就能把本土中国商人打得满地找牙,轻易摧毁任何可能做大的华资巨鳄。
当然,大清官民对这种可以合法赖账的西洋公司,一开始都是不买账的——凭什么这么玩?凭什么你们可以出老千?
但没办法。人家船坚炮利,以“理”服人,不接受不行。
那学学他们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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