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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 戴安慧的选择 (2 / 2)
毕竟这项目涉及到未来整个欧洲区的利润走向,重要性不言而喻,尹杰建议在每周办公会议中固定就此项目进行简报。这样可行吗?回公司后与王总商量一下。另外,尹杰建议把与BMO的协作当作整个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交给冯程运,同时设定项目汇报规则。可冯某人会听自己的吗?
戴安慧的嘴角流露出一丝苦涩。行政部的手头资源太少。如果自己还在财务部,他怎么可能会不配合自己的要求?
还有,与他约定每周情况通报,同时保持与Raphael和LS总部的沟通,三方信息合起来就能够得出一个比较完整的图像了,足以攥写项目纪要向闫、王两位汇报,也足以形成简报提交办公会议并接受质询。这个似乎可行。
戴安慧决定引入冯程运的另一个原因尹杰并不知道:出于合法避税的考虑,恒琴集团很久前采用了民企中较流行的VIE架构,把企业总部设到了开曼群岛。在面对第三世界国家投资或贸易的时候不会有任何问题。然而两年前在F国和Y国设立分公司的时候却发现了这种架构的不便,这次到豪森州投资估计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直接受到影响的就是税务和银行,因其对今后的运作有影响,现在引进冯程运,正好可以让他配合Raphael和相关方进行谈判。自己则把稳了LS和BMO,随时掌控情况,在适当的时候给予协助。
她目光一亮,似乎又想到一个有趣的点子,不由轻轻笑出声来。
现在面临的问题可并非只有豪森州的具体注册和谈判呢。不是要把F国和Y国的分公司全部归入豪森州的业务控制中心架构之下吗?这可是一个大工程,自己须得通过PWC的William和欧洲各国的PWC合作。因为有William在,这部分工作的语言压力将大大降低,自己完全能够一手把控。而且,只要这部分工作没有完成,冯程运的业务控制中心即使注册完成也只是徒有虚名,这一点相信他不会不清楚。
有了提供给闫、王两位,或者办公会议的项目工作简报,同时通过尹杰保持与豪森州各方的密切联系,再加上和PWC合作的欧洲业务架构调整工作,冯程运即使介入子项目,无论他如何运作,这个项目都铁定是自己的业绩!
尹杰今晚曾介绍了不少因文化差异导致投资失败的案例。戴安慧真诚地希望尹杰能够把这些案例都落到纸上供公司内部学习。尹杰当时只是微微含笑,顾左右而言他。这让她意识到或许自己提出的要求过多了。毕竟尹杰前前后后已经为自己提供了很多帮助,过多要求或许真的不合适?以后还得通过她和LS以及BMO保持联系呢。
(尹杰的拒绝原因很简单:这些案例中或多或少涉及到部分国家的政府代理机构,白纸黑字写下来?虽说想帮助客户吸取教训,尹杰也并不打算因这份好意为自己招来无尽的麻烦。)
其中一个案例对现在的恒琴集团极其适用:
一个中国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S国的某州,在选择法律顾问的时候选择了一家华人律所(以下简称B律所),原因有二:1.对方讲国语,语言沟通无障碍;2.对方报价在所有公司当中最低。
B律所在争取业务的时候故意把法律顾问年费压得很低就为了得到A公司的这个项目。然而得到项目之后B律所渐渐不满足于顾问年费,一心盼着有机会帮A公司打诉讼官司额外赚一笔大钱,可惜A公司行事规范并无漏洞。终有一天B律所寻得了机会:A公司计划与欧洲某国的C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由C公司草拟,拿到B律所审核时那位身为法律顾问的律师故意忽视了其中一处漏洞,终于导致A公司签约后被坑了一大笔钱。
A公司不服要起诉C公司欺诈。然而按照S国的法律规定,如果C公司对合同的条款造成违约就将付出极其高昂的代价(这一点在前文中一再交代),可如果审查合同时自己没有发现问题,签署后对方并未违背合同条文,则不视作违约。所以,A公司败诉。
接着,A公司转诉B律所,诉其故意不作为造成自己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A公司胜诉,B律所那位律师被剥夺律师资格,和相关工作人员一起终身被禁不能在S国从事法律工作。
这个案例说明了两点:1.在欧洲开展业务,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非常必要;2.必须选择有良好信誉的第三方机构,他们即便是出于爱惜羽毛的考虑也会尽心尽责。
戴安慧觉得这个故事意义深远。决定回公司后要给王总讲一讲,当然也要给冯程运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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