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4章 一战团灭蜀地奸商 (2 / 6)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第264章 一战团灭蜀地奸商 (2 / 6)
        而王连的讲述,显然比《汉书》更加详细,后面还一一比对了各种可能出现的奸商反扑、官府自身腐化……因为篇幅过长,就不赘述了,否则又是一篇从人性到经济学的大论文,水好几万字都行。

        总而言之,李素听着听着,发现自己也对历史发展涨了一些见识:原来宋朝王安石的时候搞均输法,也只是把古法拿来稍微修改了一下。王安石最初也想过革除‘均输者杀了奸商自己变奸商’的弊端,但最后还是被抓住把柄喷“与民争利”,沦陷到了清华大学秦晖教授说的“尺蠖效应”里。

        有人的地方就逐利,这是不可能完全管得住的,李素也只能是谨慎,不敢说彻底根治。

        估计新法刚实施的前几年,官员和奸商都还没经验,找不到空子钻,卡bug刷钱的人会少一些,五年十年后就不好说了。

        李素只能指望诸葛亮成长起来,借助诸葛亮千古罕有的依法治国清廉吏治解决问题了。

        刘备在上位听王连、李素、刘巴反复辩驳,他读书少,就更是一头雾水了,毕竟很多空对空的推演刘备已经听不懂。

        他只能是等三人聊完,认真地问李素:“伯雅,王连之议,你以为如何?”

        李素诚恳承认:“臣以为此议可行,确是老成谋国之论,新法实施之日起,就该在江州、梓潼等地设置税卡,严查北粮回运。

        不过,王连之议也只是一时一地的特例,时间上无法成为常年之法,北伐成功后,不出数年,就要重新评估。而地理上,他也是结合了蜀地的地理环境、运输困难,无法推广于益州以外之地。从目前设置的税卡位置而言,对赵云所治的荆州地区也无影响。所以不宜作为条文写入法典,只能作为临时的王诰。”

        李素这番话的意思,就像是借鉴明朝朱元璋立法时,一以贯之的东西写进《大明律》,临时司法解释写进皇帝的《大诰》。刘备现在只是权摄汉中王,就写进汉中王诰里面。

        法律是法律,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

        刘备看向王连,王连也连忙承认:“右将军所定,百年之法也,臣之补充,一时之议也。”

        刘备终于拍板:“既如此,把王连之议写入王诰,《租庸调法》原文就不改了。下一个”

        王连之后,又有一些人跳出来议论,但都不是什么有战斗力的,李素也都一一驳斥,或者稍微吸收点滴可取之处。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更多完整内容阅读登陆

《墨缘文学网,https://wap.mywenxue.org》
加入书签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