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章 一堂正式庭审 (1 / 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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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一堂正式庭审 (1 / 2)
        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关京没有再去赵理夫家,也没有再和赵涵月联系,更没有跟任何人提起那天晚上的事情。他想用终日的忙碌忘却对杜文琪、对赵涵月的愧疚,他相信时间会冲淡一切。但是时间能够冲淡一切是有前提的,而前提就是无人在拿出钥匙重开那被尘封的锁。

        京石公司的批量诉讼,文欣公司精细而又复杂利益纠葛,唐某案件的诉讼、鉴定耽搁,以及无尽突发事件,大批的合同审查、法律咨询依然充斥着关京的每一天。

        黄卿扬的作用还是很明显的,他拿到京石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和京石公司方面的人接触后不久,其代理的五十余户业主中已经仅剩下三户不同意调解方案。如此以来,关京所提出的方案几乎全部被采纳,所剩下的三五户已经掀不起大浪,到时候肯定也会和其他大多数业主一样接受和解。

        当法院再次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时,已经是业主与京石公司签订真实调解协议的时候,180户业主全部签订和了和解协议。这种处理结果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让法院、政府非常满意,也是锦城市目前处理集体诉讼案件的头一例,媒体从法院主动调解化解社会取得显著成效、政府维稳工作成绩显著、京石公司与业主相互体谅和谐相处等多方报道了此次集体诉讼的完美解决。

        关京因此也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获得全体律师的称赞。主任杨新光也在律所会议上表扬关京,要求每个青年律师要想关京学习,调动个人的积极能动性。在大家都在为关京祝贺时,关京并没有太多的心情,享受大家的祝贺。

        朱恒升又将三个新的诉讼案件交到关京那里,还是让关京主办,但这次协办人变成了他自己。要知道,像关京这种方才拿到实习律师证不到半年的实习律师,在金和律师事务所里是能接连主办四五起案件,是绝无仅有的!律所内部的管理规定也禁止让实习律师主办案件的案件超过两个。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要求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出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其实也就是限定了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作用仅是辅助自己的指导老师或其他执业律师处理辅助性事务。可是关京这几个月的时间已经主办了四五起案件。

        律所主任杨新光虽知道关京有一定的能力,但也意识到这样培养关京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害了关京,律师事务所也将受到惩罚。他曾多次劝朱恒升在对关京的培养上不要操之过急,但朱恒升不以为然,他认为好的律师苗子,就应该迅速成长起来,并能承担起他人不能承担的压力,并且他决心要将关京培养成青年律师的标杆,打破律师界常说的“三年一个坎,五年一个坡,八年一顶峰”的说法,要让关京在一年内完成别人三年的成长,三年内完成别人五年的成长,要让关京五年内就要进入高端律师的行列。

        但朱恒升的愿望最终有没有实现,关京和朱恒升都不敢确定,因为世事变化总是太快,朱恒升也没能将关京控制那么长时间。

        文欣公司与强望公司的案件也是由关京主办,朱恒升作为关京的实习律师指导老师进行协办。关京虽然按照朱恒升的提示,在一周前已经将调取文欣公司与拉非奥公司案件详细卷宗的律师调查函提交给晋安区法院,但是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因休年假,其他法官也不敢轻易触碰别的法官的案件,法院内部一项都是谁的“孩子”谁负责,谁的“孩子”出了问题就找谁的原则,导致关京迟迟不能取得该案的卷宗,更无法查阅到李鹏程在文欣公司与拉非奥公司案件的庭审和调解过程中说过哪些对文欣公司不利的话。

        眼看开庭时间就要到了,朱恒升决定不申请推迟开庭时间,他想看看本次庭审对方会出示什么证据,然后在做下一步详细对策。当然,庭审之前关京已经将与本案及文欣公司与拉菲奥公司有关现有证据材料、法律法规、类似案例等准备齐全,也在庭审前的最后一天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证人吴越出庭作证,以证明拉非奥公司在与文欣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告知文欣公司已经取得专利许可。虽然吴越作为文欣公司的职工,与文欣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较低,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知晓案件事实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庭审当天,关京二人发现,代理强望公司的律师是与李鹏程同一个律所的其他律师,这人关京和朱恒升更能断定此案件中有蹊跷,甚至是被提前设计好的诉讼。

        庭审开始前,朱恒升向年纪不大的主审法官提前说明了我方已经在贵院申请调取与本案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但是贵院却迟迟未予以提供,所以今天组织的庭审我们愿意配合进行,但是待我们调取出相关证据后,如有必要,必须组织第二次庭审。主审法官犹豫后还是答应了,因为他心里知道,法院未及时向律师提供律所依法调取的材料是存在违法之处的。

        庭审开始,关京和朱恒升本人都很谨慎,法庭调查阶段一直是拉菲奥公司的律师在对抗强望公司的律师,关京和朱恒升均未作过多的辩解,直到强望公司的代理律师出示一份拉菲奥公司与文欣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第一次庭审中的庭审笔录时,关京和朱恒升才立即警觉起来,且该份庭审笔录加盖有晋安区法院的印章,明显也是从该法院调取的。

        该庭审笔录中显示:“.....法官问:文欣公司代理人,在你方与拉菲奥公司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晓拉非奥公司不具有专利所有权?李鹏程回答:当时对方只告诉我们,他们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审核部门的受理,我们据此认为拉非奥公司已经取得了专利所有权。....”

        李鹏程的这段话,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正是这句话将文欣公司陷入到本次的诉讼纠纷中来。强望公司也正是抓住了这个有利证据,才敢将文欣公司一并诉为被告。

        因为“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审核部门的受理”,并等于就获得了专利所有权,后面的审查、公告、异议期等程序都没有进行,绝大多数的专利取得都会止于后面的三个程序中。所以,李鹏程承认知道拉非奥公司只是“已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获得了专利审核部门的受理”,就等于承认了在签订合同时,文欣公司知道拉非奥公司不享有专利所有权。进而推出,文欣公司明知拉非奥公司不享有专利所有权而帮其作享有专利所有权的宣传,就是在帮助其作虚假广告,因为文欣公司应当与拉非奥公司一起对强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推理也是强望公司主张诉请的推理。

        无论是法庭上的庭审法官,还是坐在被告席上的拉非奥公司的代理律师,看到强望公司的这份证据及强望公司的主张,似乎文欣公司确实应当承担责任。朱恒升、关京二人一时间也找不出恰当的、能够推到该份证据及推论的辩解。

        法庭上给予每方的主张和辩解时间都是有限的,朱恒升略微思考后对这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说:“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我们不持异议,但是,第一强望公司所出示的该份庭审笔录并不完整,不能全貌的体现出当时我方代理人李鹏程律师想表达的意思,所以其证明力有待进一步确认;第二李鹏程律师在庭审中对这种法律事实的认可是否有效,一方面要看文欣公司给予李鹏程律师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如果仅是一般代理,那这种认可在没有文欣公司追认的情况下,对文欣公司是无效的;另一方面,还要看他所认可的该种事实是否是真的客观事实,我们马上要出庭的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与李鹏程律师所认可的事实明显相悖。所以仅凭这一份证据并不能证明文欣公司在签订合同是知晓拉菲奥公司不享有专利所有权!”朱恒升声音沉稳,一字一句,不快不慢的陈述自己的观点,他的速度刚好能够让法庭上的书记员能够充分而准确的将他的话记录下来。

        法庭中的众人听完朱恒升的质证意见,暗自对这位律师表示敬佩,就连与之对抗的强望公司的律师也暗暗捏了一把冷汗,他没想到一直坐在被告席上话不多的朱恒升一张嘴竟是这么厉害,他的每一点质证意见都精准到位,生生把这份看似可以让文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撕的四分五列、疑点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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