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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续写不侵犯著作权
今天我研究了一天,续写是否是同人小说,是否构成侵权。在研究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问题。
《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续写与同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有的专家学者,拿《著作权法》里的改编权、作品完整权,指续写与同人侵权。如果这样说的话,那么——1、把《水浒传》这样的古书演成电视剧、戏曲、话剧,说成评书,续写,也构成侵权;2、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续写、同人,也构成侵权。因为,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身份权,不是财产权,不受作者生前与死后五十年的限制!
有的人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说侵权。其实,我觉得也没有和其构成竞争。写的又不是一回事,如果读者不喜欢原作者的续写,那是原作者的续写不好,或者不符合读者的风格,怪不得续写作者。如果,续写作者不写,其也不一定能卖出去。而且,我觉得,这个有点儿像:我杀了你一只鸡,你用蛋生鸡,鸡生蛋的逻辑,要我一堆鸡的赔款。
如果原作者有续书,尚可商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你都没写续写呢,哪来的竞争?《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形中的兜底条款(其他情形),将来还有可能规定续写。所以我觉得,是否构成侵权,看用了多少人物性格与人物关系。总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再权威的法律学者写的相关文章,也不能作数。
如果法律规定续写、同人作品的作者,需要支付费用。那么就把支付途径,和使用多少是侵权,明确规定,这样也让续写和同人作者,有所依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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