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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串并抢劫案件扩大侦查范围 (1 / 2)
东方辉迅速安排刑侦技术人员对黄沙家中被抢劫的案件现场进行了勘查。
黄沙家中的室内现场早已经被破坏殆尽,侦技人员没有发现和提取到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但是细心的技术员在黄沙家院墙外面西南角处的地面上,还是发现和提取到了两枚模糊不清的脚印。
通过对黄沙的进一步询问,结合对黄沙家中现场勘查情况,东方辉组织侦技人员对发生在黄沙家中的这起入室抢劫案件进行了分析。
专案组确定了这起入室抢劫案件的发案时间为11月10日。也就是说,黄沙家中被抢劫的时间,与夏登军全家被杀系同一个晚上。
根据对黄沙的询问,黄沙反映:案发时,当他听到房间有响动,被惊醒之后,看到床前站有两个蒙面人;当他头部被蒙上被子,曾经听到又有一人走进了他的卧室中;另外,根据黄沙第二天在院墙外发现的烟头看,案发时,还有一名同伙在院墙外观察放风。据此,初步可以判断,抢劫作案人应为三——四人。
黄沙家中被抢劫的案子浮出水面之后,东方辉从作案人在作案的时间上;以及,作案人的人数;所选择的侵害对象;作案的手段;作案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等方面,与夏登军全家被害的案子进行了反复的对比。
经过比对之后,他发现,两起案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东方辉和专案组一致决定,把黄沙家中被抢劫的案件,与夏登军全家被杀的案子进行串并,实施并案侦查。
串并案件是指把两起以上的案件,从现场痕迹物证、作案手法特点、时间、地点选择目标、袭击部位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比,从而判断是否为同一人伙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
串并案件大致可以从以案串案、以人串案、以物串案和以案件性质串案四个方面来进行。以案串案,是指通过特定的现场痕迹物证进行串并,可以通过作案人特定的作案手段、方法、习惯进行串并;也可以通过特定的作案时间、地点和部位进行串并。
以人串案,是指通过作案人特定的相貌特征和心理痕迹进行串并。
以物串案,是指通过对受害人和现场周围目击者的访问,获悉作案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运输工具等,为串并案件提供依据。也可以通过可疑物品和赃物进行串并。
以案件性质串案,是指根据同一类性质案件,可以从发案时间的先后次序,犯罪嫌疑人侵害的目标、作案人大体的人数等方面进行串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整个社会人口的大流动也达到了历史的巅峰时期。伴随着社会人口的大流动,整个交通、通讯的日益发达,人财物流量的剧增,从而导致了一些犯罪分子打破地域界限,跨区域流窜作案、跳跃作案和连续作案。
串并案件是一种极其有利的手段和可靠的侦察途径。通过串并案件,它可以达到以案带案,以小案带大案,破一起案件带出一串案件,抓一个犯罪嫌疑人带出一伙人的效果。
当教导员韦得志听完黄沙家中被抢劫的案情之后,他不禁倒抽了一口凉气。他从黄沙家中被抢劫的案件,一下子联想到了铁峰山雷三表哥家中被抢的案件。
多年的侦查直觉告诉韦得志,这两起发生在不同乡镇的入室抢劫案件,从作案的手法上、作案的人数上、以及作案的工具上,都有着极其相同的地方。这两起入室抢劫案件,极大可能是同一伙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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