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章 一审判决 (1 / 5)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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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章 一审判决 (1 / 5)
        在距张智起诉离婚法院立案的一年零两个月后,西城市东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接到判决书,被告朱墨的第一反应就是要上诉,要立即上诉。

        朱墨不接受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显而易见。她认为,法庭作出的离婚判决,其事实和理由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朱墨不服判决,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主审法官林燕是有思想准备的。

        但让林燕没有想到是,原告张智竟也对判决提出了诸多异议。而且,张智对判决不满的理由,让林燕难以理解。

        林燕心想,这个判决,首先满足了原告张智最主要的诉讼请求,也就是离婚。其次,在对于财产的分割上,也基本是按照张智的要求作出判决的。所以,她想不通张智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的异议。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张智一直担心着一审会不会作出对自己极其不利的判决,但是现在,离婚的诉讼请求已经顺利达成,这就让张智有了进一步的想法。

        所以,他对判决不满的主要理由,一是他认为,朱墨在银行的三万多元存款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笔存款和利息应当予以分割。二是两套房产评估的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一人一半进行分割。三是对未偿还的房贷,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对张智提出的这三条理由,林燕反复向他进行了解释。

        对第一条,她告诉张智,对三万元存款其实已经按照一人一半进行了分割,是张智自己对判决书中财产分割计算方式理解的问题,判决书中的表述,表面看是偏向了女方,但实际上是有利于男方的。

        可是,张智坚持自己的看法。

        对第二条,林燕觉得张智有点不讲道理了。对房产的分配,她可是完完全全按照张智起诉状的诉讼请求进行分割处理的。

        林燕明白,现在张智不予认可,觉得在房产的分割上吃亏了,那是因为张智急于离婚,不愿和被告再有任何牵扯,故而主动提出了各自单位所分房子归各自所有。

        而对于第三条,在庭审中,被告朱墨可是一再要求,夫妻应该共同承担住房贷款还款义务,而张智则是尽量回避这个问题,坚称房子给了谁,就由谁来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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