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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章 岂有此理 (2 / 3)
“我想请问原告,你刚才说,和被告是在认识了一年零两个月后结的婚,对吧。所以,你认为双方认识的时间短,缺乏必要的了解,这样导致婚前基础不好。那么,原告你认为,两个人认识多长时间然后再结婚,才不算认识的时间短,才能够打下一个好的婚姻基础?”朱墨的大哥问。
张智和他的律师对望了一眼,谁也没有说话。
“不可否认,争吵,甚至发生打斗,容易导致夫妻矛盾。那么我想问原告,你们发生争吵、尤其是打斗,是在哪一年?据我所知,你自己就对被告说过,说被告天天跟你争吵,争吵的原因,不是因为钱就是因为女人。为钱争吵,是因为你不对家庭承担应当承担的经济义务。为女人争吵,是被告多次发现你和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交往。对不对?”四哥质问。
“两口子天天争吵打斗,这不恰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了吗?”那个许律师像是抓住了什么把柄似的急忙说。
“夫妻间的这种情况和夫妻感情破裂应该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吧。照你的意思,原告在婚姻上对被告不忠,被告只能忍气吞声,否则,原告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提出离婚。”朱墨的大哥也禁不住气愤地说,“如果法庭支持原告的这种行为,那我们的法律要向社会传递什么样的价值观?”
这番辩论,又激起了另外两个法官的兴趣,两人都睁大眼睛听着。
“原告关于请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是否陈述完毕?有没有需要补充的?”林燕问道。
只见张智一只手捂着自己的嘴和他的律师交头接耳说着什么。
“有需要补充的吗,原告?”林燕又追着问了一句。
“有。”张智举起手。
林燕示意张智发言。
“请法庭注意,原告和被告事实上已经分居多年。”张智又开始照着纸上念起来。
三个法官都露出了惊讶的表情。
“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不好,婚后夫妻感情也未有改善,所以,早在两年前,也就是二〇〇五年六月起,原被告双方就已分居且在经济上各自独立。原**在海东学习和工作,原告为了躲避被告的纠缠,每次回西城只能在办公室和旅店栖身,夫妻双方实际已分居两年以上。”
张智念这段话的时候,在语气上格外强调了最后的“已分居两年以上”这几个字。
这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准许离婚的重要条件。
坐在朱墨身边的四哥也像被击中要害了似的,把疑问的目光投向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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