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十四章 月娥冤 (2 / 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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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四章 月娥冤 (2 / 3)
        据仵作检验,那药中含有砒霜,沈家婆婆显然是被人毒害致死,这涉案二人都说自己是冤枉的,尤其是范月娥,甚至连砒霜长什么样都没见过。

        经邻里作证,这二人属于邻居,住的虽近,但范月娥平时很注意,两人并没有什么来往,也没有什么风言风语传出。但既然出了人命案子,肯定不能听两人一面之辞,于是开始追查砒霜来源。

        明朝规定,药店严格控制砒霜等毒药买卖,购买砒霜须有里长或坊正证明,购买后药铺还要备案。

        县官传唤了里长,得知宋铁牛有记录在案,理由为毒杀老鼠。虽然买的时候是几年前,但县官哪里理会这等理由,三木之下,宋铁牛终于受刑不过,只好招认与范月娥通奸,合伙谋害其婆婆,以谋取沈家财产等等。

        范月娥这里,无论怎么用刑,却至死不承认有这伤天害理之事,大名知县为了早日结案,竟在范月娥受刑昏迷之时使人在供状上按了手印。

        最终两人被判了斩刑。

        明朝是一个司法体系比较健全的封建王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不必说,其他的各种法律条款还算有模有样,只是建国已久,到了执行层面便有些差强人意。

        事实上,许多人会在关押的过程里莫名其妙的死去,无声无息。

        假如能撑得过牢房里非人的待遇,即便是冤假错案,表面上还是要讲程序的。在这个风雨飘摇的时代,死人不是问题,即便在宗族中,未经官府审判,有违伦理被浸猪笼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只要无人举告,地方官一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一旦到了官面上,要合法地杀死一个人,所需要的时间也是旷日持久的。某些戏剧中州县主官判人死刑后立即拉到刑场处斩的情况基本上不会出现,至少在明朝是很少出现的,除非是斩立决的谋逆大罪。

        对于死刑犯,秉承的是少杀慎杀的原则,一个犯人被判死刑,要层层上报,经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核后,把全国的名单集中,一般在秋季前把名单呈请御前。

        作为皇帝,如同意死刑,拿支红笔在犯人名字上画勾即可,是为勾决。当然,皇帝勾决人犯,很大程度上与他的工作态度与心情有关,皇帝日理万机,不可能认真的审核每一个人犯的卷宗,心情不错时,有时会留几个人不勾,这几个人当年就会逃过一劫。

        从理论上来说,皇帝才是这些死刑犯的最终决定者,只是,能活下来的死刑犯,绝对需要爆棚的运气。而对于终结者的皇帝而言,杀了你,是**、疏而不漏;留下你,是皇恩浩荡、法外开恩。

        范月娥无疑运气不错,正好在这几个未被勾决的人犯当中,如果不出意外的话,还可以在死牢里苟延残活一年。

        只所以是一年,是说没有被勾决并非是赦免了死罪,而是你获得了次年死刑犯之间角逐的入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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