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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章 养兰经 (4 / 4)
订此合同,以此为证。
甲方:王雄辉(签名)
乙方:鲍云龙(签名)
公元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我认真看了看合同,觉得挺可以的,我和英子只需提供种植崖兰的场地,我想石头房子下面的那块小盆地就可以呀。
至于提供种植崖兰的风化土,对我们来说并不难,那“皇帝洞”里大把呀。
反观乙方的鲍大爷,却要提供种植崖兰的全部资金,这肯定是我和英子赚了,鲍大爷和他儿子亏了的。
不过想想这也是鲍大爷为我们考虑,我们穷呀,拿不出钱呀。而鲍大爷和他儿子是大款,对于出点种植崖兰所需要的钱,肯定不在话下,洒洒水(广东话)的。
于是我毫不犹豫的签了名,盖了手印。
接着鲍大爷也签了名,盖了手印。
本着一式两份的原则,鲍大爷到书房又重新抄了一份,我们又各自签了名,盖了手印。
搞好这些,我把一份合同小心的折叠好,放在上衣口袋里。
鲍大爷也把他那份合同收藏好。
收好了合同,鲍大爷又说:“合同虽然签好了,但这只是开始,急不得的。因为崖兰生长缓慢,要慢慢繁殖形成规模,这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加上现在崖兰还不能买卖,只有慢慢来。现在所需场地不大,就在我的兰圃里进行分苗繁殖就可以。场地不够用了再在山上建房子,搬到山上去。”
我们憧憬着未来,商量了好太一阵,觉得谈得差不多了,我更离开鲍大爷家,搭车回山上的石头房子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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