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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又一村
        姜二娃的官司最后是打赢了,却是走的另外的路子。这是曲英霞、沈娟、李淑霞、马山雨、姜雄华都没有想到的。

        生姜还是老的辣,但这次不是说李淑霞。而是指曲英霞机关的一位同事。那是一位老先生,姓官,在到机关来之前,曾经在法院待过多年,同事尊之为官司老,后来干脆简称为官老。曲英霞一次开会走神出了一点状况,会后官老问她咋个心不在焉的?她不好意思地说自己在想事。官老又随口问一句,有啥事?要不要我帮你出个主意?

        曲英霞一直想请教机关里的一些高人,又不好意思开口,官老主动一问,她就把姜二娃的案子说了。官老之所以主动关心,是因为官老曾经有点私人的事情,请曲英霞让姜雄华帮忙,曲英霞很热心地办了。事情很小,她早忘了,官老还记着。

        官老认真听完后说,你到我办公室来,我帮你出个主意,行不行,看你小叔子的造化。

        到了官老办公室,官老没提出主意的事,倒是把所有细节反复问一个遍。现场有几把刀?啥样的刀?哪把刀是哪个用的?上面的指纹是哪个的?上面的血迹是哪个的?各人站的位置、倒地的位置等等。这让曲英霞大吃一惊,这些细节,基层办案的人应该早已搞清,她就根本没有想到质疑这些问题。莫非官老不相信他们所说?

        没等她从惊愕中恢复过来,官老又问她,你给下面打招呼了没有?曲英霞立刻想到自己母亲找过人,但没起作用,而自己没有找过人,想到这里,很肯定地摇摇头。

        官老一看她摇头,说那就好,这案子你根本不用找人。这案子能翻过来。但要换一个路数,不要在正当防卫上纠缠,耗时间。曲英霞眼睛一亮,听他说下去。

        官老说,你们光熟悉法律条款不够,法律实务跟这些条款不完全是一回事。从你说的情况看,法官要判正当防卫是没错的。但法官要考虑的还有判决之外许多问题。比如法官遇到这种案子时,他除了考虑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条款外,还得考虑案子判完后的结果。判了正当防卫后,被告人没事了,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被害人家属就不干了,人都死了,连一点赔偿都得不到,换了哪个来也不是滋味。要是还有被抚养人,那事情会更棘手,自然会去堵法院的门、挡法官的道,哭哭啼啼的,甚至闹出上访之类的举动,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

        听官老说到这里,曲英霞一脸的困惑,心头在想,这官老是咋了?一个老法律咋个还有这种念头,对学法的人、搞法的人来说,不徇私情,这既是一个常识,也是一个准则。

        官老看出她的迷惑,继续说:法要讲,人情世故也不能不顾。遇到这种情形,检方也会提出抗诉。一审法官自然要考虑二审法院会不会撤销自己的判决。一起官司,可能就会没完没了地拖下去,要摆平各方,还得按利益平衡来。法官不是不懂,是心有所忌。有统计数字表明,凡是这类涉及到正当防卫的案子中,能够判为正当防卫的只有百分之几,百分之九十几都判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可见法官要判正当防卫是多么慎重。你们要再按这个路数走,结果是明摆着的。国内辩护正当防卫的很少有成功的案例,大多数都会判定为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你们不妨釜底抽薪,从另外角度辩护。

        曲英霞心头想,这官老又给自己上课来了,道理我也懂,现在需要的是具体招数。一听要她们釜底抽薪,神情一愣,釜底抽薪,咋个抽?谈何容易。随即她眼睛一亮,心想官老既然敢揽瓷器活儿,自然是有金刚钻在手,很认真地听下去。果然,官老给她开出方子。

        官老说,从你描述的情况看,有很大的存疑之处,所以我判断那一刀不是姜二娃刺的。在当时情况下,姜二娃不是为了刺人,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去夺刀,结果刀也没有夺过来。而死者冲上来,正撞在刀上。这是典型的误杀,也不是姜二娃误杀,是那个持刀的人误杀。让你们的律师去查刀,看上面有无姜二娃的指纹,再查看死者伤口进刀的角度,就能确定刀是谁刺的。接下来的事,就不用我教,你们的律师就能处理了。官老最后说,如果事情跟我的判断一致,这个案子就会大翻盘,弄好了,还可能成为一个经典案例。

        曲英霞一听,顿开茅塞。之前,她和沈娟都是相信马山雨的话,姜二娃杀人了。没有想过这致命的一刀,是不是姜二娃刺的。一直在是不是正当防卫的辩护上下功夫,都以为只要是正当防卫成立,其他事就一风吹了。

        回到自己办公室后,她立刻给沈娟去电话通报这一情况。

        那方的沈娟还正在焦虑中,沈娟代表姜二娃提出上诉后,查阅了过去很多相关案例,被判为正当防卫的微乎其微。她心头不由得有点沮丧,跟刚开始时的信心十足判若两人。她想起自己曾经经手过的一个案子。一小偷入室行窃,得手后正离开,被失主发现追出室外。失主大喊抓贼,一路人帮忙追上去,小偷反身用刀刺路人。路人抓到街边一根木棒,与小偷拼斗在一起,搏斗中,路人一棒打中小偷太阳穴。小偷送医院后死亡。

        检方起诉路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沈娟为路人作正当防卫的辩护。一审认为路人一是见义勇为值得肯定,二是属于正当防卫,但仍判为防卫过当,理由是小偷偷的钱,总共不到一万元,虽然有罪,也罪不至死。即便是在防卫中,路人也不该将其打死。区区几千块钱与一条人命相比,只是很小的权益,路人不考虑这种后果,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沈娟和路人都不服,辩称双方在格斗中,都在拼尽全力,很难掌握分寸。不可能做到既不被小偷刺伤,自己生命无危险,又能一棒打倒小偷,同时也让小偷无生命危险。沈娟说《刑法》第17条就是为了鼓励公民保护自己的身体和权利,而采取防卫。如果当事人一出手,就有可能成为不正当或防卫过当,那还有谁敢自我防卫?干脆等死或逃命算了。更不用说见义勇为者了,如果一个见义勇为者最终落得这个下场,那以后的路人就会选择躲在一边或再离远点。对个人而言,本来就与他无利害关系,何必自找麻烦?对社会而言,正义如果得不到保护,那不义就会猖獗。

        沈娟说得义愤填膺,法庭却并没有采纳她的意见。后来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这次,就在沈娟为姜二娃案子陷入困境,感到山重水复疑无路时,曲英霞的电话来了。听完曲英霞电话,沈娟精神为之一振,她心头想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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